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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上的“安全”与“安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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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上的“安全”与“安心”


  二、近代国家、宪法与“安全和安心”

  “想安心地过一个安全的生活”的愿望并非从今天才有的,毋宁说是贯穿于人类历史的人性化的愿望。只是这一愿望正式登上人类社会的公共舞台、并被标榜为统治妥当、正当目的,却是近代以降的事情。原因在于,“近代”是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同一性、主权归属于被统治者为原则的,近代的统治将作为被统治者的国家成员所希望的“安全与安心”列为其统治的基本目的。这在几部宣布近代开始的古典文献中也能见到。

  美国在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无疑是描绘近代图像的最早的古典文献之一。该宣言在开头处写着这一名句,“人人(all men)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之后写道,“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among Men)建立政府,而政府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便有权利(the Right of the People)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就描绘出了约翰·洛克所设计的统治原理。因而,这种建立起来的“新政府”“必须以让人民的安全和幸福(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最大化为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和组织权力的方式”。引人注目的是,这里的“人民的安全(safety)”等同于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各种权利,并将建立新政府的目的作为统治的目的。

  然而,这一文献为了讲述美国独立的经过,还特别继续论证了新政府建立(=独立于英国)的正当性。它在开头一般正当性的文脉上写道,“长期的暴虐和强取豪夺……表明(政府)企图让人民服从于绝对专制时”,“人民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废弃这样的政府,并为人民将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组织”。这里,“将来的安全”被表述为future security。

  顺便说一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年6月12日)比《独立宣言》早二十多天颁布,“与独立宣言及其内容紧密关联,两者之间存在影响关系”。[12]该法案第1款规定了近似于《独立宣言》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该权利被界定为“通过取得并拥有财产、追求并获得幸福和安全的手段,享受生命和自由(the enjoyment of life and liberty, with the means of acquiring and possessing property, and pursuing and obtaining happiness and safety)”。同时,第3款规定,“政府是或者应该是为了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保护和安全而设立的(That government is, or ought to be, instituted for the common benefit,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of the people, nation or community)”。这表明了设置政府的一般设计。前面用的是safety,后面用的是security。

  译为日语“安全”的多是safety和security——因而也有译者将“安全”分别译为“保安”“安宁”等。[13]从以上的脉络来看,两者之间包含着微妙的细微差异。如果非要加以区分识别的话,可以将safety推认为“与客观的现实危险相对的具体安全”,将security推认为有组织地提供安全“以备将来不安的安心体系”。引用权利论的话来说,暂且可以将两者作这样的类型化,即将safety视为作为人的具体权利的“安全”,将security视为作为政府的制度化任务的“安全”。

  另一个著名的近代宣言性文献是1789年8月26日的法国《人与市民的权利宣言》,它 “提供了近代宪法的各种基础性观念和公式”,[14]屡有引证。其众所周知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association politique)的目的在于保全人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自然的各种权利”。这些“各种权利”除“自由”、“财产(propriété)”、“反抗压迫”之外,还列举了“安全”。这里的“安全”是s?reté,也就是区别于sécurité(security)的safety。因此,可以看出,这里更为直接地将“安全”(s?reté,safety)作为“人的权利”,保障它成为统治和政府的目的。

  在法国的权利宣言中,作为权利的“安全(s?reté)”,即便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各部宪法经历众所周知的激烈变革时,也一贯得以规定。1791年宪法在序言中采用了1789年的宣言;即便在1793年吉伦特宪法草案中,仅仅采纳的人权宣言第1条,“人的自然的、市民的、政治的权利(les droits naturels, civils et politiques)”列举的是“自由、平等、安全、财产(propriété)、社会保障(garantie sociale)和反抗压迫”。同年的雅各宾派宪法中人权宣言第2条“人的不因时效而消灭的自然的各种权利(les droits naturels et imprescriptibles)”列举的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尤其是1795年宪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宣言”第1条“社会中人的权利(les droits de l'homme en société)”列举的是“自由、平等、安全、财产”。 [15]这种.种宪法性文件之间的异同和背景中,虽有著名的论点和讨论,但不变的是均将“安全”作为“人的权利”。

  正如众所周知的那样,在这一时代的宪法性文件登场的“安全”,成为身体自由(人身自由)的总则性规定。1789年宣言接受了这一“安全”规定,同时将刑罚平等原则、刑事法定程序、罪刑法定主义、刑罚法规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广泛地吸纳于其中。[16]同样的规定在之后的种.种宪法中也都能见到。另外,1793年吉伦特派宪法草案的人权宣言第10条中,将这一“安全”定义为“社会为了保全(conservation)各市民的人身(personne)、财产(bien)及其他权利而给予其保护(protection)”。1793年雅各宾派宪法的人权宣言第8条给出了大致相同的定义(只是与“为了保存人身、权利及财产(propriété)”有微妙差别)。然而,1795年宪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宣言”第4条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安全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通过所有人的合作而产生的(La s?reté résulte du concours de tous pour assurer les droits de chacun)”。这其中反映了这一宪法的“反革命的性质”,[17]仿佛可窥见今天为了“安全”而动员社会的“合作(concour)”概念,意味深长。

  另外,近代宪法的权利构想区别“人的权利”与“市民的权利”。对此,青年马克思认为,所谓“人的权利”是指“利己的私人所有的权利”,所谓“区别于市民权利的人的权利”是指“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亦即利己的人、人与共同体相分离的人的权利”。因而,将作为“人的权利”的“安全”解释为“安全是市民(资产阶级)社会的最高的社会性概念(Die Sicherheit ist der h?chste soziale Begriff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整体上的社会(ganze Gesellschaft)是为保障其每一个成员的人身(Person)、各种权利及保存(Eigentum)其财产(Erhaltung)而存在的,是一个警察(Polizei)的概念。他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批判认为,“市民社会并没有通过安全的概念超越其利己主义。安全毋宁是利己主义的保证(Versicherung)”。[18]

  在上述近代宪法的理念中,包含着作为权利的安全(safety)与保障它并让每个人安心的安全(security),但两者在词义上存在着微妙的差异。这与两个词的拉丁语词源含义也是相吻合的。safety 来源于sollus(完全),是指排除具体危险而获得的客观的“安全”,而security来源于securitas,是se(=without)+cura(=care)的意思,不担心、没有不安,也就是意味着完全主观的“安心”。顺便说一句,这其中的不同也可从两个词的日常用法中看到。例如,安全带(safety belt)是具体地为了发生事故时的确保“安全”的装置,而安适毯(security blanket)*则是一种在婴儿睡觉时带来“安心”的毛毯,但毛毯本身并不一定有这样具体的效用。

  如此看来,与安全(safety)相对的是危险(danger, risk),与安心(security)相对的是不安(insecurity, insecure)或者威胁(threat)。这种类型化也许也是可能的。近代的课题看来是将人们“免于具体危险的安全”作为“人的权利”,并在将来也保障该权利,消除人们的不安进而带来安心的体制就是security,将此设定为政治和统治的任务(但在德语圈中,既表达为不危险的Gefahrlosigkeit,也表达为并非不安的Sorgenlosigkeit,同时还表达为Sicherheit。在现代德国的讨论中,前文引用的贝克的论述就是如此,他将重点置于识别安全(Sicherheit)的对象是人为的风险(Risiko)还是自然的危险(Gefahr)上)。

  Security是统治和政府原则性任务之一,若回归上述理念的原点,它就是要构筑以具体的人的“安全”为基础的“安心”体系。本来,生活世界(Lebenswelt)是人们现实生活的场所,构想其保障的应然状态,是符合这一理念的。背离这一原点,而以缺乏根据的(有时政治性地有意酿成)“不安”为理由,寻求过剩的“安心”,就变成了不合理地追求(对其他的政治目的而言是有效的)安全(security)体系。

  不过,“安全”的客观性与“安心”的主观性并不是高度契合的,也可能会碰上矛盾的关系。这不禁让人想起“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事件”。[19]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到,输血在客观上无疑是为了该患者身体“安全”的医疗行为,但因特定的宗教信念而与“安心”相背离,故而遭到拒绝。在这一事例中,该患者选择的不是客观的“安全”而是主观的“安心”,未能消除该疾病的“危险”,却满足了其主观的安全感。

  三、国家安全的光与影

  如此产生的“近代”,就能展开以国民为主权者的“国民国家(nation state)”。其原则是国家忖度身为国家成员之国民的意向,以“国民的安全与安心”为名,构筑种.种安全(security)体系。译为日语“治安”或“公安”并造成另类印象的public security,在社会体制的含义上,不外乎是为了各种商品(包括劳动力商品)“交易的安全”而建立的体系,但原则上是指在国民国家内部,通过公共力量、警察保障其成员平安无事地生活而获致的“公共安全”。日语中被称为“社会保障”的social security,在社会体制的含义上,一方面是指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稳定的体系,另一方面也是指将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结构性地产生的社会弱者的权利要求回收到这一体系中,但原则上是指以社会自身的友爱性连带能力来纠正支撑国民国家的社会内部差别(=阶级对立)而获致的“社会安全”。粗略说来,历史的轨迹是这样的。在近代,当时的原则是,国家将这种public security 标榜为自己全部的任务,社会内部的事务则委诸“市民”的自由、自律的活动来处理。但社会内部迸发出的结构性矛盾,到了难以通过社会自律来纠正、解决的时候,为了标榜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安心、维持国民国家秩序,便推出了作为社会保障的social security。无论如何,security让人想起在安宁中确保该秩序安全的“安全保障”色彩。

  这样,近代一方面在国民国家内部,由public security 到social security 的多层次地展开,另一方面在对外关系上,构成国民国家的抽象整体——国民或民族(nation),为了实现其安全(security)而出现了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体系。以国家为单位来说的“安全保障”极大地成长起来。同样,若连security也变成了以nation为单位,作为通过构成军事力量的“力”实现“国家安全保障”而出现,“保障”“国家”的“安全”直接被当作“保障”“国民”或“民族”的“安全”,这逐渐引起激烈的国际性(international、也就是各nation之间的)纷争、抗争。

  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以nation为单位构想安全和安心,这种构想在近现代史上渐渐为人所熟知。于是就把“国家”的安全和安心视为“国民”或“民族”的安全和安心。

  众所周知,nation无须回溯其拉丁语词源natio(出生、诞生),就可以说在不同程度上通过与“出生”相关的历史纽带而结合在一起的政治统一体。它不断有意识地识别、分割、排除并非该nation成员的“他者”,而与作为类存在(Gattungswesen)的人的纽带之间处于尖锐的紧张关系。不过,Nation在表面上是一体的,只要限定在该nation的内部便充满了同胞的友爱,因而也可以打开了与“他者”的友爱(fraternité),作为美好的人类共同体而镌刻在历史上。然而,即使从作为“人的权利”的“安全和安心”的理念原点来看,特别是过去的(用霍布斯鲍姆*的话说就是“短短的”)20世纪,也是“国民国家”的(以及以国民国家为单位的国民经济、国际关系的)光与影鲜明化的时代。

  以国民国家为基础的主权国家与经营国民经济的近代担负着人类和文明的发展,但其中的security被设想成完全抽象的整体的国民(民族)、亦即国家的安全保障。然而根据这一安全体系,国民国家成员以外的、例如殖民地等的人,尽管同样是人,却被作为“他者”而被置之度外。而且,nation虽然原本包含着多样性,但强制为“一体性”,即便nation内部因结构性矛盾而削弱了一体性,甚至崩溃,追求一体性的关键词却依然被频频使用,出现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乖离。于是,也就产生了不能断言“国家”的“安全”就是“作为人的国民国家成员”的“安全”的情况。若其与科学技术在军事上的高级化和军事构想的全面战争结合起来的话,即使该“国家”战胜作为他者的“国家”,其成员的“国民”仅有的将是超越胜败的悲惨损害,借用败者悲叹的“国破山河在”(杜甫)来说,也会产生“国胜亦惨祸”的事态。如果这就是“国家安全保障”的实态,从“人的权利”的角度来看,那就必须给国家安全也打上问号了。

  随着这种以国家为单位思考安全的局限性的产生,返回原点,最终会发现有必要修改安全与安心的人类设计,提倡取代nation的security、或超越它的安全体系的范式转换。以帕姆委员会提倡的common security[20]为嚆矢,特别是“人”的安全与安心、即human security的概念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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