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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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吗?赔偿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供大家参考学习。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就要求员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可以拒绝吗?如果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1,若公司确定是因业务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雇佣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资___1+代通金(1个月)给补偿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业务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雇佣你,而是以此为借口,就是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员工该怎么办?如何维权呢?如果要求公司续签,而公司还是不愿意续签,怎么办?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员工如何维权的知识。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至于是否续签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你们也可以问一下公司的意见,看是否是要与你们续签。

其次,该法同时规定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符合该情况,用人单位不与你们续签,那么你们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多少?

赔偿金支付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如果是违法辞退,则需要按上面的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后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争取劳动补偿上面有疑问的时候,这时可以来找律师帮忙。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下面是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

一、赔偿金的一般计算规则。

关于赔偿金的一般计算规则,现有法律法规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不存在争议。

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用公式表示为:赔偿金=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标准,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二、赔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规定。那么在违法解除案件中,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予计算?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明确除外规定),这一问题并非那么明确,仍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赔偿金计算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3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冀民再终字第45号——赵存杰与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中认为,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赵存杰的劳动合同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赵存杰自从1995年开始在克瑞宁晋阀门有限公司上班,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1995年起计算,即1995年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的赔偿金为109156元(3764元×14.5个月×2倍)。该判决也是认为,赔偿金计算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观点二:赔偿金计算年限最早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31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而分别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仅规定了经济补偿分段计算,并未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而且,之后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有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我们认同上述第一种观点。

三、赔偿金计算是否实行“双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高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置了“双封顶”:1、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2、封顶支付12月。

那么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上述“双封顶”的规定,是否也适用呢?

我们检索到以下两地方法院规定: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2014)》第27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也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赔偿金则是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计算。

上述两地方规定中可看出,赔偿金计算实行 “双封顶”。实践中,对于赔偿金计算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计算,基本无争议。争议的是,是否12月封顶计算,问题的根源仍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

在(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62号民事判决中,深圳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同的理解。法院认为,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3785元,应按三倍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计算基数。赔偿金的计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限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325元(13785×22.5×2)。

该案承办法官撰写案例分析中认为,“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法律并未作出限制。赔偿金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体现了法律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十二年的限制。

对于该问题,我们倾向认同上海地区的观点。如果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则赔偿金的计算也应当受12个月的限制。毕竟赔偿金是基于经济补偿计算出来的,既然经济补偿受到封顶限制,则赔偿金自然也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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