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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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劳动合同纠纷,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0劳动合同纠纷1

一、劳动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依据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24条、第26-28条、第32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5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处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第51-56条,及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定》。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68一72条,及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经济补偿金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5条、第87条,《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

三、劳动合同纠纷管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劳动合同纠纷2

申诉人:___X,女,汉族,5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身份证号

被申诉人一:___(香港)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二:___市___区___制衣厂,地址:___区___办___村,

负责人:郭连书   电话:____________x

诉讼诉求:

1、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从______年1月15日至______年1月15日)两年加班工资3___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790元;

2、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补足社保缴款金额。

3、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______年2月15日至______年1月共计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14___4=9256元;

以上合计58206元.

4、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______年2月15日进入___市___区___制衣厂工作,在4年多的时间里,每天工作11个小时(周一至周六11小时,周日8小时),被申诉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每个月要工作296个小时,但根据《___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合小时工资据此进行折算。因此,我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为296—174=122小时。根据《___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人的周一至周五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150%=14.7元,周六周日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200%=19.6元,每月加班工资为: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于该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因此根据最高人___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诉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诉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___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我向被申诉人要求支付克扣的24个月加班工资:1631.7×24=3___60元及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诉求贵会予以公正裁决。

此 致

___市___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______年5月6日

2020劳动合同纠纷3

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___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该委于20___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___)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20___)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送达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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