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的咨询劳务合同

时间:2020-11-11 14:33:33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常规的咨询劳务合同,供大家参考学习。

咨询劳务合同1

甲方:某工程项目经理部(代表: )

乙方:某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组(代表: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由乙方承包中隐路Ⅲ标段的技术服务工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路段桩号:

3、技术承包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路段的工程施工测量、工程质量检验、计量、工程变更、竣工资料等技术服务。

4、合同期限为十二个月,技术服务开始日期:以业主颁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技术服务完成日期:工程竣工交接及竣工资料完工。工程提前竣工不影响本合同技术承包费用及合同条款的执行。

5、技术承包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1)、技术承包费用按 万元作为技术组的总底薪。

(2)奖金及提成:在上述总底薪的基础上,乙方用技术手段所创收的工程量,甲方按照该工程量的造价(即中标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乘以乙方创收的工程量,扣除 后的造价)的 %支付给乙方。

(3)、技术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工程开工前三月,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度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支付时间为每月的10号,此后每月支付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并经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完成后30天内,按技术服务费的总款项一次付清给乙方,乙方不承担甲方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的风险。

二、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住宿房屋、伙食,负责乙方人员日常生活办公的水电,提供乙方必要和充分的劳保用品,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2.甲方向乙方提供足够的办公设备、试验设备、测量设备和纸张、电脑耗材。

3. 甲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司机、施工员、材料员、民工队伍、机械队伍必须服从乙方的工作的技术安排。对于工作不称职的现场管理员、司机、施工员、材料员、民工,乙方经过甲方同意后有权进行撤换。

4.甲方负责对外业主、监理部门及当地农民关系的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为甲方工程施工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工作主要为工程测量、计量、质量检验、竣工验收等,按照甲方的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积极配合甲方的各项工作。

2.甲方支付给乙方技术承包费用后,乙方自行负责技术服务组的所有技术成员的工资,甲方则承担本工程所有的费用开支。

3.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甲方出谋划策,如因乙方人员的技术原因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按照业主、监理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规范及时上报各种工程资料。

5.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对下劳动队伍的结算工作。

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以上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3 ______

咨询劳务合同2

本合同是经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与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由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客户服务。

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服务

乙方负责按照与甲方商议好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参见附件1),利用乙方的系统及资源,为甲方提供 客户服务。

场地: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保证其为符合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组建并合法存在的公司。

2.甲方保证其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3.甲方保证其运行的项目本身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登记、文件、执照及批准。

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具体数据、信息和知识,并提供相关培训。

5.甲方负责提供给客户发送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的模版。

6.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流程提出建议与改进方案。

7.甲方应指派项目管理人员与乙方项目负责人保持沟通,协调项目工作事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时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服务内容。

2.乙方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证系统服务的正常进行,并给予合同确定的服务时间内不间断的技术支持。

3.乙方声明并保证:

(a) 其为依照其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组建并合法存在的公司。

(b) 其已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及执行进行授权。

(c) 其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

(d) 其已获得并将保有履行服务及继续营业所必须的现有的所有同意、登记、文件、执照及批准。

(e) 提供应有的谨慎、专业的服务,乙方应成立专项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协调工作。

(f) 提供的服务及与服务有关的任何材料与乙方所知的所需服务的任何目的相适应; (g) 乙方应保证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h) 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在任何广告、商业展示或公开陈述中,或者出于其它任何商业目的,使用甲方的名称或标志,或者其它任何缩写或改编。 (i)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报酬与支付

1.服务费用包括(参见附件2):

2.乙方当在项目运行后的每月25号向甲方提供项目每月服务费用(含5.27%营业税),甲方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之内付款。

3.甲方应在乙方开具发票后及时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逾期甲方应当向乙方就欠付金额支付每日0.1%的欠款利息。此外,双方的共识是:如果甲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就首次发票足额付款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以下是乙方的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 022993—工行徐汇支行长桥分行

帐号: 1001299309016203882

第五条 合同的期间

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以及盖章后生效,服务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 信息保密

1.双方承诺,对于因其是本合同一方、或在根据本合同合作的范围内所得到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给予最严格的保密。

2.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信息应当获得合同对方的事先批准。合同双方应当促使所有根据本合同被提供信息的或被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士或公司同意承担此等保密义务。

3.保密义务不应当适用于目前已被双方所共知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双方可能在其合作之外获知的构想、概念、专有技术和技术或信息,且不适用于那些可普遍获得的

或意在向公众公布的信息、数据和出版物。

4.在本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或届满之时,任何一方应当立即向另一方交还与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相关的其从另一方获得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本规定不应适用于那些按照本合同的本意应当由另一方保留的文件。

5.本合同所规定的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6.如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保密条款,将对由此给对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违反合同一方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了严重阻挠任何一方提供服务或物品供给的不可抗力事件,诸如罢工、停工、战争、政府命令、火灾等,或其他超出任何一方控制范围的事件且事件直接导致服务或商品供给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

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再进行。只要不可抗力事件的严重程度不需要更长的时间得以恢复,质量标准均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14个工作日内恢复。

如果因上述原因而导致任何一方在超过6个星期的期间内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另一方保留向其他供应商获取相关服务的权利。在此等情形下,本协议双方确保给予对方相互支持。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超过12个星期,或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12个星期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恢复其物品供应和服务的大部分,则另外一方有权根据其自身考虑提前终止整个协议或终止本协议的个别部分,且需给予书面通知。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仲裁

本协议及其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引起的或涉及本协议而出现的异议、争议、索赔要求或者违约、正常和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由此致使本协议失效,应当由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如协商未成的,则应交将上述事项递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裁决,仲裁以中文进行。双方在此均明确任何上述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 通知

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送至 有限公司:

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进行更改之前,以上地址一直有效。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应以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变化的一方承担。该通知亦可用于司法程序(包括仲裁及诉讼)中的通知,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如果司法程序的通知未能依据以上或变更通知中注明的联系方式送达,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本合同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政策、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相抵触,该部分条款自动废止,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双方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业务需要重新约定相应内容。

3.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方为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是本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咨询劳务合同3

承运人:

包机人: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运人作为包机人指定的包机及相关服务的承接单位,为包机人提供有偿的包机及相关服务。双方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承运人应优先为包机人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付款与对账

第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确认的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条 包机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承运人支付包机预存款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逾期未完成付款,则视为包机人违约,合同终止。

第四条 使用美金支付预存款的客户,按合同生效之日固定汇率进行人民币换算。直至合同终止之日,根据余款结算方式(详见附件二)完成结算后,以合同生效之日固定汇率换算回美金,退还客户。

第五条 包机人在合同到期时,未能使用完的预存款,按承运人余款结算方式中的余款结算方法结算。

第六条 包机人预定飞行时,需另行与承运人签订预存款大客户包机服务对账单,执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价格原则。包机款根据每次飞行的包机对账单在包机人支付的预存款中扣除。预存款大客户包机服务对账单及其传真件具备与本合同相同之法律效力。

第七条 客户每次飞行前,需保证其预存款余额足够支付该次飞行的包机款。如不足,需先续存预存款,不允许欠款飞行。

第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客户可续存预存款,续存不限定金额。续存后,客户仍享受原合同中签订的优惠条款。当客户预存款余额为零或欠款时,客户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续存预存款,以保证预存款大于零,否则该大客户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章 包机收费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包机收费

包机收费由飞行小时费、常规附加费、特殊附加费构成:

(一) 飞行小时费

(1) 任务小时费和调机小时费:承运人按双方约定优惠价格为包机人提供包机服务(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三);

(2) 包机人合同有效期内,如承运人新增机型,则包机人按承运人新机型对应价格政策计价;

(3) 包机人合同有效期内,因承运人下调其价格,使包机人享受的大客户价格高于承运人对应的适时大客户价格时,则包机人可使用承运人对应的大客户价格计价;如承运人上调其大客户价格,则包机人享受的优惠价格不变;

(4) 包机人合同有效期内,如承运人增加各机型基地设置,则包机人可按照承运人适时的基地计价;如承运人减少各机型基地设置,则包机人享有的基地数量保持不变。

(二) 特殊附加费

航段变更费、时刻变更费、额外机组费、加急费、特殊机场费,根据包机人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收取。

(三) 其他费用

如通讯费、除冰费、机库使用费、特殊餐食费、氧气瓶费用等,根据包机人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收取。

第四章 包机服务预定与执行

第十条 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后,可享受承运人提供的标准服务;如包机人需承运人提供额外服务,则包机人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承运人付费(详见“规定”)。

第十一条 包机人在预定包机时应遵守民航及空管单位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详见“规定”)。

第十二条 包机人在预定国际包机时,应符合对应航线的申请时限规定,如不符合航线申请时限而包机人坚持申请,应先签订并履行国际航线申请协议(详见“规定”)。

第十三条 双方指定责任人负责处理由包机产生的相关事宜,原则上仅由双方指定的责任人就包机相关事宜进行联络。

第五章 包机服务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其中一方要求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任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提出合同解除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 未经承运人同意,包机人将飞机转租;

(二) 包机人或承运人将本合同涉及的服务、价格、旅客资料或其他内容向外泄漏;

(三)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民航有关政策调整,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双方不能就合同变更取得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实际履行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民航有关政策;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在承运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中未涉及的条款以《包机运输规定-SMD-P-20__03-00001》(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内容为准,《规定》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其原件或传真件与本合同内容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规定》未提及的其它事项,按国家与民航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或因此合同产生争议的,在承运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包机人原因造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运人免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承运人免费赠送包机乘客每人每航段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保险(详见规定)。若包机人提出额外增加保险额度,承运人可协助办理,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包机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免费赠送保险注意事项

包机方需在航班起飞前1个工作日16:00之前,按承运方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旅客详细信息,以便承运方为包机旅客申请办理保险。如因包机方逾期未提供旅客详细信息或起飞前增加或者变更旅客名单,承运方将不承诺提供免费赠送保险,且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包机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乘机人出入境携带行李物品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进境时应严格遵守海关验放标准,详细内容请参照《规定》第十七章第九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 包机人在使用包机服务时,应遵守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机场的规定,由于包机人或旅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造成的不良后果,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包机人和承运人各执一份,合同和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此预存款计费折扣按照20__年500万级别优惠折扣来计算,即按照散客任务飞行单价的9.5折来计算。

承运人账户信息

人民币款项:(¥)

北京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美金款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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