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明演讲稿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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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很重要,学法懂法不可少!学法入心底,不触高压线!首发过生活,幸福有保障!用法维权益,说话有底气!知法守法做表率,家邻和睦安宁在,人人欢乐笑开怀。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文明演讲稿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欢迎大家阅读。

  法制文明演讲稿篇一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我代表竖岗派出所为同学们上一堂法制课,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谢谢大家!

  法制文明演讲稿篇二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学校,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优秀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积极预防、教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育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学校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学校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履行义务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列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均属于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共道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一个人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这两种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得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是长知识的时期,更需注意。

  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为社会所谴责、对社会对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②发现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旷课、夜不归宿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多次偷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学校、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学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大声起哄,引起围观,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学校纠集多人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拨打接听手机也是违法的;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检查食品卫生,进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公务,也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像刚才提到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这一类。什么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弹簧刀、尖刀等。因为这些刀具容易成为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所以要实行强制管理。那什么是非法携带呢?它是指携带上面所提到的这些管制刀具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轮船、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这些刀具,只要是个人持有,就属于违法。所以,我们小学生应当远离管制刀具,做到不买、不玩,更不能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

  此外,如果损坏、移动一些交通标志,或者是携带烟花爆竹之类的易燃易爆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例如:今年6月5日,发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车燃烧事故,造成27人遇难,72人受伤,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携带了汽油造成的。代价可谓是惨重的,教训应该是深刻的。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每个人都有神圣的人身权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骂他人、给别人起“外号”或者私自拆看别人的信件、电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写恐吓信威胁别人,未经别人许可,私自进入别人的房间,甚至进入别人的家里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一个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林,依仗着个子高,力气大,经常欺负弱小的同学,一次放学后竟然因为几个同学没有回答他的问话而大打出手,后来被一位家长看到后送到派出所接受了处罚。

  4、侵犯公私财物。包括偷盗、骗取、敲诈、抢夺公共财物和私有物品,还有公开哄抢集体、私人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刚才我说了,未经别人许可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以后,又拿了别人的财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别人的私有财产权。同样,未经别人的允许,别人的东西是不能随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发生了车祸,货车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抢,也包括一些小学生,货主怎么阻止也没有用,急得直哭。后来民警赶到,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数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为,少数不听劝告的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同学喜欢玩玩具枪,有些玩具枪射程比较远,有一定的杀伤力,有的同学喜欢用它去射击马路边的路灯甚至路上的行人,这就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现在在火车站、球场外倒卖各种车票、球票的票贩子,他们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有些同学在外出旅游的时候,觉得机会很难得,就在一些建筑物上甚至名胜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了景点的美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也应当受到处罚。

  6、违反交通管理。这是和同学们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有些同学不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矩,横穿马路的时候啊,不走斑马线,从而酿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后驾驶、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都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事故隐患。

  7、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赌搏和传播黄色信息等。有些同学放假在家,也学着大人抽烟、喝酒、泡网吧,打扑克、搓麻将,还玩点小刺激。等等这些不良行为,都不利于我们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上面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就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处罚。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处罚,这是最轻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处罚不但带有教育性质,同时又带有强烈谴责的意义。二是罚款:比如破坏文物会被处罚200元到500元的罚款。在一些秩序规范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受到5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三是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最重的一种处罚。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刚才提到的王林就是因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被处以7日拘留。

  另外,对于违反法纪,后果比较严重,但还没有触犯刑法(也就是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劳动教养,目的是让这些人早日迷途知返,不至于发展到犯罪的地步。

  同学们,2005年6月30日,宕昌县人民法院在县一中对庞某某等7人抢劫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我当时是宕昌一中聘请的法制校长),他们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不到15岁,都是未成年人。他们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上一次网吧,为了吃几口零食,为了几元钱,甚至是几角钱,他们无视法律,采取暴力、协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虽然每次作案抢劫的财物数量都不大,就是几元,十几元,最少的一次仅只有四角钱。但是,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家庭和学校、学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抢劫罪,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最长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最短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小年纪,还是未成年人,却要失去自由,在高墙内去洗心革面,他们的父母、亲人,在忍受离别的痛苦的同时,还要举债上缴罚金。听了对他们的宣判,和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忏悔,在大快人心的同时,我们作为家长,作为老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谁不为之感到痛心,感到惋惜呢。

  同学们,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亿,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民族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伟大社会工程,教育未成年人克服不良行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人格,从而能够以健康的心态、端正的言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各位老师、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只讲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教育和矫治,希望能对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一定的作用,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提出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法制文明演讲稿篇三

  各位老师,同学们、孩子们,大家好!

  曾经我也走过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的年代,而今我的孩子差不多与你们同龄,叫一声“孩子们”,我们都倍感亲切。同时,我也倍感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与老师、同学们共同学习和交流,共同探讨中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再结合案例,正确的认识一些社会现象。

  先讲一个故事,在一个寒冬腊月的晚上,有一个14岁的小孩在刻苦背诵《岳阳楼记》:“庆历四年春,滕子京…

  …缔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磕磕巴巴,一个小偷趴在梁上,听了一遍又一遍,眼看天快亮了,实在忍无可忍从梁上蹦下来,把小孩的书一丢,张口就背“庆历四年春,滕子京缔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废俱兴,乃重修岳阳楼,增其旧制,刻唐贤今人诗赋于其上……”一篇文章在贼嘴里,极其流畅地背了出来。贼听了一夜,早已经“被背诵”了,这贼一甩袖子,说你怎么这么笨,东西也不偷了,扬长而去。

  故事中的“笨小孩”离我们很近,就在娄底,叫曾国藩,而他在中国近代史上可以说是影响了一代人的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是他第一个促成30名留学生留学,其中就有我们熟悉的铁路工程师詹天佑;是他第一个掀起洋务运动,创立江南制造总局;是他第一个建立海军等等,他的成功在于他能持之以恒,到死的那一天仍然坚持写日记,坚持每日三省其身,属于典型的“笨鸟先飞”。一般情况下,通过这个故事给我们的启发是:孩子的潜力是可以无穷挖掘的。而故事中另一个人物可能经常被忽略,就是那个“梁上君子”,他似乎比曾国藩更聪明,接受能力更强,为什么会误入歧途呢?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家庭的、社会的、自身的,我们不展开分析,我认为作为一个中学生应当也足以学会从自身寻找原因,由此切入我们今天的主题: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律是现今形势的需要,首先学了才懂,只有学了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你们的课本上已经有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通过学习,在遇到具体事宜的时候,用脑筋想想: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学会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既能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又有效防止违法犯罪,才能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懂了才会用,才会正确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们享有哪些权利,你们知道吗?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等,学了才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父母让自己正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那么,我们应当学习哪些法律?作为初中生,我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引起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一下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举例: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风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

  在这个案例中,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习人格尊严”的规定。

  (二)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也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08年5月15日下午,他在一家游戏室附近遇到黄某,即向黄某索要香烟,黄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黄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个将黄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黄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黄某腹部打去,当黄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黄某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度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那么,对于校园里经常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应如何正确对待?

  (一)慎重交友,拒绝不良交往,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

  不接触外面不良社会青年,俗话说的好“近朱者亦,近墨者黑”,跟那些人接触的多了,会扭曲我们对社会观的认识,从而走向犯罪道路。

  案例: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二)重视上网安全,远离网吧,文明上网

  同学们在假期中可能在家里会经常上网,值得注意的是,上网千万别上瘾,不然耽误你们的学业不说,还可能因为浏览一些不良网站、网页而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为里面的、迷信、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少年犯坦率地说:我们作案的念头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产生的,我们的作案方法是从网络里学来的。许多青少年经受不住网络的诱惑,纷纷涌向网吧,沉溺其中,不可自拔。有的甚至几天几夜泡在网吧,甚至因此而走上绝路。青少年一旦沉迷于电子游戏就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赖和反复操作的渴望,不能操作时,便会产生情绪烦躁、抑郁等症状,与的成瘾特征极其相似,故被称为“电子”。

  举几个例子:2008年春节期间,许多年轻人选择在网吧过年,结果因上网过度,造成眼睛疲劳或不适就诊的人数激增,严重者甚至导致视网膜脱落;北京一所网吧发生大火,烧死24名年轻人;厦门一中学生去网吧上网,与成年人发生口角,被用弹簧刀惨无人道地杀害;天津市一少年,在网吧玩网络玩游戏时突然暴死。血淋淋的事件,一桩桩、一件件,都警示人们:整顿网吧,刻不容缓。然而,作为我们青少年更应严格要求自己,远离网吧,拒绝诱惑,在假期生活中,要文明上网,正确处理好上网与学习、上网与休息的关系,争作一名合格的健康发展的中学生。

  再举个案例: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渲染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使辍学。没钱上网,小新就想到了偷。2008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血泊中,响声心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打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告诉办案律师,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苦流涕。

  当然现今是网络的时代信息的时代。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更快更多更方便的获取最新的知识,有利于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应当更好的利用网络为我们的未来服务,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戏、聊天、赌博。

  最后,跟大家聊一下在自我保护方面,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人身安全,遇到侵害,学会报警:110、120、122、119

  1、匪(刑)警报案电话:110

  2、火警报案电话:119

  3、交通事故报案电话:122

  4、急救中心求救电话:120

  第二个是要注意交通安全。

  第三个注意消防安全:不玩火,注意野外用火,学会在火灾中逃生。

  为了能使我们健康成长,在度过了一个平安、愉快、有意义的假期后,同学们应当自觉做到:

  1、遵纪守法,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杜绝各种不良嗜好,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2、不进营业性的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在家上网时,要文明上网,自觉地不浏览不健康网站,增强自身免疫力;

  3、不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积极参与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4、不抽烟、不喝酒,加强体育锻炼;

  5、注意身心安全,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同学们,希望大家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以我们家乡人曾国藩为榜样,最大可能地挖掘自身潜力,打造完美自我!

  最后祝各位老师和同学们齐心协力在新的学年里取得长足进步。谢谢大家!

  法制文明演讲稿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意思是没有圆规和尺子就不能作出方和圆来。我们生活的社会也是由无数个方和圆组成的,而作出这些方圆的便是法律规则。大家都知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作为21世纪的中学生,高尚的道德修养是我们人生追求的较高境界,而不违反法律法规则是我们行为的最底线。

  我们生活中违法乱纪的现象有很多,如:同学间发生争执时,就破口大骂、大打出手;有的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钱财;有的故意破坏公共场所的桌椅、打碎路灯;有的走路不靠右侧通行,随意破坏交通规则;有人随意践踏草坪、采摘花朵、污染环境;还有的未经人家允许私自拆毁他人信件、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这些都是因为没有良好的行为习惯,不能自我约束,任意妄为而造成的。亲爱的同学们,守法与犯罪只是一步相隔,当冲动来袭,不妨告诫自己:冲动是魔鬼;当无边的欲望袭来,不妨告诫自己:人不可能拥有一切。我们要在平时多听家长和老师的教会,能虚心听取别人意见,有错即改,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要让自己迈进错误的深渊,而使自己终身后悔,请同学们在心中时刻铭记:只有我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能够自律,才不会给我们的家人、朋友,更是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最后,我提议:让我们自觉维护校规校纪,能够知错就改,为我们自己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让我们大家都能每天幸福的生活!

  法制文明演讲稿篇五

  尊敬的同学老师大家好: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自从现代化达标以来,学校的校风校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绝大多数同学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体现了良好的纪律性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为我校的振兴和良好校风的形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有少数同学的所作所为,是不尽如人意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是背道而驰的,与《中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进行规范》是相违背的,如不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很可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希望同学们要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办事,处处守法,时时守法,养成自学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创造,学生生存,立志成才,努力做一个“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代的好青年好学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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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明演讲稿 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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