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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申请书2020最新版范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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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下文是小编为你精心编辑整理的听证告知申请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内容,请点击相关栏目查看,谢谢!

听证告知申请书1

申请人: ,男,壮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告知申请书2

申请人:

因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公司拖欠款项一案,就涉及该案一些根本利害关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听证申请。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照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确认申请人为执行深圳公司所属中政华庭财产的第一受益人。

事实与理由:

第一, 从申请执行的时间来看:申请人从一九九七年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就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已达十二年之久。本案迟迟未能执行,时间之久,已给申请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

第二, 从涉案执行标的物被查封的时间和形式来看,申请人依法应属执行第一受益人。本案所涉查封标的物性质属于在国土管理部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违章超建楼层。对此类性质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严格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当时深圳市中级法院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查封的。因此,该查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查封之前未有任何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合法有效方式查封过该标的物。

第三, 根据涉案查封的标物的物性质属违章超建。其在规划和国土部门无登记许可,更无任何房号而言,因此本案凡是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封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国土部门对此出具的任何查封情况回复也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查封的依据。申请人在此再次重申,本案的一切合法有效的查封均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第四, 从本案国土部门出示的相关文件看,其它本案申请人的查封申请有具体房号的查封,而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二十九、三十层因无登记核准,固无具体房号,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申请人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合法有效,具体查封了第二十九、三十层。

综上,依据本案的客观具体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特申请执行听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听证告知申请书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_〕__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__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__及0000___外)。

申请人确有在20__年_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__及0000___,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___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__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__〕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__________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听证告知申请书4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地址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对2019年3月12日对申请人“涉嫌经销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达“_工商处听字【2019】2号”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

一. 检测标准异议:

1、贵局在《听证告知书》里依据GB2717_2019、GB18186_2019、GB2760_2019规定和委托__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对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判定不合格”。申请人认为 违背GB2717_2019的规定却按“餐桌酱油”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限量≥0.4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认为有误。GB2717_2019规定有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按此规定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属于烹调酱油。

2、同一样产品为什么_____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___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均检验合格。因为__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所标的的商品名不一致,___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酱油”,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名称,按烹调酱油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规定:“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二、执法程序

剥夺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的解释其中的:“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的规定,为什么贵局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局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在查处申请人提出听证之后又对另两家进行处罚?(另两家被处罚的数量包括在申请人之内)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单凭贵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提取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吗?《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条的释义:“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调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贵局没有遵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供货方的证据、去向的证据都没有调查取证?

五、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以上条、款、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原文:(可以不提供,在听证必要时可以陈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请求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以上听证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此致

申请人:___

听证告知申请书5

__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单位下发的【20__】第024号文,针对我单位施工的__县__工程,因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下发的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的处罚,我单位对此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单位对【20__】第024号文中的处罚,申请行政处罚的听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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