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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兼职兼薪,大学教师可以不再“哭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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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兼职兼薪,大学教师可以不再“哭穷”了吗

  很多问题的确面临着精细化、具体化的需要,这就要求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实施,切忌“一刀切”和“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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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的消息(即《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一经发出,学术圈里产生了不少讨论。此前,我经常听到大学教师抱怨收入不高,这个在外人眼中十分体面的职业,似乎在经济报酬上并不尽如人意。
  其实,不能说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收入都低,在不同机构调查评测的职业收入排行榜中,他们的收入水平至少都还在中上等,福利待遇也相对较高。但是,学术研究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其物质回报周期长。仅从现实因素考虑,其投入产出比例偏低,这在文史类研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与此同时,教师职称和收入水平呈正相关,相比知名教授的富裕、稳定,高校青年教师、青年研究员的薪酬并不高。我有一位博士毕业后在北京某知名大学任职的朋友,其月收入才五六千元,如此收入水平在北京只能满足个人生存,又谈何买房、养家?类似情况应该不是个例。
  《意见》发布后,起码允许高校教师获得兼职收入了,对很多“哭穷”的老师来说,这无疑是“久旱逢甘霖”。不可忽视的是,在《意见》发布前,高校教师课外兼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有一些人早就兼职兼薪,《意见》只不过是从政策上对这类行为予以了认可和鼓励。
  谈及兼职,应对公益性兼职和经营性兼职有所区分,目前政策是鼓励前者,而更多人关心的可能是后者。比如,某北京高校教授受郊区某乡政府邀请去做法律普及讲座,适度收取了演讲费,这算是公益性兼职;他接受了当地某企业的邀请,为其商业行为提供智力支持,并获得了高额报酬,这就算是经营性兼职。但是,后者往往以不公开的方式存在,这正是兼职界限的含糊性所在。
  因此,对《意见》的具体执行需要精细化、具体化,这就要求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实施,切忌“一刀切”和“走形式”。既要遏制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的现象,同时也要保护好其个人合法权益。
  目前,有关高校教师编制、收入等领域的改革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高校改革也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接轨,这是学术界内外的共识。“象牙塔”并非是不受社会影响的世外桃源,这一系列改革的动作,其指向在于让科研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并给予学术、科研工作者相应的物质激励。若政策落实合理、得当,这无疑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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