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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法律英语师资培养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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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法律英语师资培养模式的构建

  论文摘要 中国入世后,“英语+法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奇缺,“法律英语”课程又受制于师资的匮乏。就“法律英语”课而言,学生的复合首先要求教师的复合,如何培养具备法学与语言学复合型的师资是当前教学环境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解决这一突出问题。

  论文关键词 法律英语 师资培养 教学质量

  一、国内高校法律英语师资现状

  (一)英语专,法律不专
  法律英语指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惯常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话,法律文本、文件等,具有专业性、正式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特点。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的分支学科,法律英语的学习重点是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技巧、文体特征等。学习材料主要选自法律文件、司法文件及法学家的论著等。(蒋燕玲,2008)
  目前,国内法律英语教师主要来自英语专业,大多硕士或博士毕业,主要教授公共基础课中的公共英语和专业基础课中的法律英语,一般不承担双语教学的专业方向课。公共英语是法律英语的前导课程,而法律英语又是双语专业方向课程的前导课程。这样的课程设计基于一个认识,即法律专业学生(主要是大三的学生)在学习公共英语课程达到一定阶段之后(如通过了四六级英语考试,且分数优异),可选修法律英语课程,实现从基础英语转向法律英语,即从EGP转向ESP。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英语专业教师的长处在于具备较好的英语语言功底,听力口语能力突出,熟悉英语教学规律,能够较好地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技巧,归纳其文体特征,较好地培养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即EGP的能力。但是,同时也“普遍感到一接触到法律专业知识就显得力不从心,毕竟法律对他们来说也是一门生疏的学科,他们也需要从头学起。即使通过备课努力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也难以在实践法律英语交流上体现优势”(王蜜蜜,2011),即受挫于培养学生的ESP的能力。
  (二)法律专,英语不专
  法律英语的一个重要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学习和了解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在法律传统、历史文化、意识形态、经济制度以及语言习惯等方面的法律文化差异(蒋燕玲,2008)。这一教学目的的实现有赖于教师自身的法律背景知识过硬。目前,法律英语教师队伍中还有部分法律专业教师中英语语言能力较好者,大多具有海外留学经历。但问题是这类法律专业教师不掌握英语语言教学规律,不善于传授语言技巧、文体特征等,上课时,以灌输法律知识为主,忽略了语言学习的功能。
  还有部分法律英语教师来自一线的涉外法律从业者,其特点是实战经验丰富,法律知识和英语应用能力都很好,课堂内容丰富,能很好树立课堂权威,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但问题是,这类教师往往不懂教育规律,不知不觉中把课堂当成了“百家讲堂”。学生往往在听完热闹的“讲座”后,“输入”未生成“输出”,可能造成法律没学好,英语也没学好的尴尬局面。
  更有极端情况是,少数法律英语教师属于临时上阵,接受任务摊派,为上课而上课,可能英语教学没准备好,法律知识也没储备够,属于二者皆失,只能照本宣科,应付了事。
  所以,如何有效培养法律英语师资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国内高校法律英语师资培养模式构建

  Jarvis(1983)归纳了专门用途英语教师的一般能力:
  (l)分析专门用途英语和情景
  2)评估教材以及相关的资料
  3)评估学生的成绩
  4)确定学习能力目标
  5)设计和解释工作计划
  6)规划教学和学习策略
  7)归划个人辅导内容
  8)编写教材
  9)组织教学
  10)评估教学目的
  1.1
  基于这种能力要求,笔者认为单纯靠英语专业教师或法律专业教师是无法有效解决法律英语复合的问题,需要在单一的基础上培养出复合。那么,法律英语教师的培养模式可为“自上而下”加“自下而上”,即教育部和高校宏观规划,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加法律、英语教师相互合作,取长补短,从长计议。具体如下:
  (一)教育部+高校模式
  法学和英语已被教育部列为所谓“红牌专业”,即: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持续走低,且薪资较低的专业,属于高失业风险型专业,不鼓励学生报考。但实际情况是“被亮红灯”的专业不是社会不需要,而是要求太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需要复合型即“英语+法学”的人才。所以,教育部和高校应明确法律英语承担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职责,从而加大法律英语师资力量的培养力度。一方面,引导英语专业教师攻读法律专业的学历学位,同时鼓励法律教师参加英语专业的进修深造;另一方面,还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法律英语教师走出国门、求学海外,或者到涉外机关、企事业单位交流锻炼,在实践中锻炼运用英语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最后,以更高的待遇,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吸引复合型法律英语精英人才到教育岗位上工作。这种自上而下的培养,奠定了师资培养最重要的平台基础。
  (二)互助培养模式
  总体思路是,在教学实践中相互培养,取长补短,“教教”相长。互助双方即法律专业教师和英语教师。由他们共同承担法律英语的教学任务,如:
  一互助确定并解决法律英语学习难点,学生学习需求;
  一互助推荐专业书籍、期刊,研读后加以讨论;
  一互助编写教材,制作课件,设计课堂活动;
  一互享教学心得,互补对方弱项等。
  在这种互助的教学过程中,互助双方教学关系较为固定,形式可为一个教研组,共同承担法律英语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相互学习,相互培养,通过教授不同的班级,分析共同存在的教学问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实现“用专业学外语”和“用外语学专业”。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种互助模式,在开始阶段,总体上会较多地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具体上可能互助双方承担的工作量分配不均,同时,也存在搭档是否合拍等问题。应该看到随着教学的深入,互助双方能力的提高,这种负担会相应减少,同时,学校应认可教师的付出,双倍或多倍计算课时量,或采取其他办法,使其付出与回报形成正比。作为参与教师个人,应较少地计较个人得失,较多地看到互惠共赢,培养对方就是在培养自己,对方的提高就是自己的提高,风物长宜放眼量,最终将是学校、学生、教师三方获益,社会满意。

  三、结语

  如何加强法律英语教学,促进法律英语教学质量的提升,是大学英语教改革的一个重要探索分支,在这个探索中,师资的培养应处在一个非常显要的位置上,因为,在教学相长中,虽有教学的互动,但教还是排在学之前,可见师资培养的重要性再怎样强调都不为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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