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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全面应对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诉工作的挑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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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全面应对刑诉法修正案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二、公诉部门创新工作方法,迎接新的挑战

  (一)增加法律储备,提高抗辩能力
  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为了应对部分证人在庭审中由于各种外部因素而临时缺席或更改口供,减少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对关键证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作证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保护证言证明力的有效方法。另外,为了使证人放心作证,检察机关要联合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制作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免去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维护司法的公正。同时,也要正确处理部分证人庭前与庭上证言有出入的问题,加大作伪证的惩罚力度。
  另外,面对专家证人,为了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公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询问专家证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公诉人也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储备和进行必要的询问技能培训。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庭审难度,加大了控辩双方庭审的对抗性,公诉人要在熟悉案件的基础上,强化自身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讯问、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论辩口才能力以及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在庭审中沉着应对,把握全局。
  (二)注意总结经验,准确把握量刑幅度
  庭审中增加量刑辩论需要公诉人能对法院判决规律有所掌握,能当庭根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变化及时作出量刑建议的更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诉人要注意在日常办案中总结法院有代表性的判例,加强经验的总结,注意区分不同案件的量刑差别。另外,相关司法部门要尽快建立针对本地区的量刑指导意见,使控辩双方能在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上根据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检察机关可针对量刑效果建立量刑建议的绩效考评机制,将量刑建议纳入绩效考评环节,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量刑建议质量。
  (三)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在实施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后,公诉部门要积极创新案件的办理模式,建立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同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同批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与法院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将同批同类案件安排在同一天开庭,以实现简易案件快速办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另外,针对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相关部门可放开对简易程序的庭审规定,允许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派一人出庭支持公诉,减少公诉人的工作量。公诉部门内部要团结协作,将安排在同一天开庭的简易程序案件统一由一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具体案件的经办人要在庭审前预先制作好公诉意见书,对案件详情及量刑情节分析列明,将案件焦点告诉出庭公诉人,提高庭审效率,为公诉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
  (四)强化证据意识,正确运用及排除证据
  刑诉法修改后,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要求公诉人在将此作为证据运用前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然后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于过程有瑕疵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对于赋予了证据属性的辨认笔录,公诉人应对侦查机关在制作辨认笔录时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进行审查,确认程序合法后方可使用。公诉人员要围绕公诉工作的核心,从源头上改善和提高案件证据质量,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过程进行监督,改变过去检警之间配合多于制约的传统观念,引导公安机关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强化证据意识。此外,刑诉法修正案在继续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规定公诉部门在起诉案件时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机关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并有义务在证据合法性问题上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公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为了迎接2013年1月1日刑诉法修正案的正式施行,更好的履行公诉职能,打击和惩罚犯罪,公诉干警要全面研读刑诉法修正案,深入探究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立法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出庭应对技巧,展现公诉人应有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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