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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与完善《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探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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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与完善《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探讨


    四、完善《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建议

    综上,针对我国《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存在的不足,在坚持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宗旨下,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例,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加以修改完善:

    其一,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增加对专有部分的界定,同时增加规定“以持久性的界限标明范围的车位,视为有独立性的房间”。

    其二,将小区车位划分为法定车位、增设车位两类,并分别予以规制。其中法定车位由开发商依法强制配建。对车位配建的数量,我国目前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标准后,允许各城市根据自身发展水平、车位供需状况等制定具体标准的做法值得赞同。在法定车位中,强制规定按照每5至10个业主一个车位的标准设置临租车位或钟点车位,用于来客、为小区业主服务人员等公众停车。法定车位应界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明确规定为业主共有。对于法定车位(临租车位除外),允许业主大会协议决定为特定业主设定专用权,或登记为业主房屋专有权的内容或在业主管理规约中加以记载。该专用权可以随业主房屋的移转而移转,也可在业主之间单独移转,但不得移转给非业主。此外,在优先保护业主停车利益的前提下,为充分发挥车位的效用,亦应允许法定车位对非业主出租。设定专用权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成本和税金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作维修资金。增设车位应计入容积率,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可以界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通过登记取得单独的权利证书,开发商可以单独出售、出租或抵押,且不以业主为限。但在开发商出售、出租增设车位时,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

    其三,规定强制开发商向业主移交小区共有部分控制权的时间和逾期未移交的法律后果。移交时间可规定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或管理负责人推选或指定后1个月内。逾期未移交的法律后果可规定为业主有权终止在开发商控制阶段就小区共有部分由开发商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其四,修改《物权法》对共有部分的规定,明确属于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小区内的土地,除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用地、城镇公共绿地、业主专有的建筑物用地、分摊了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依法由开发商等主体保留的建筑物用地外,由业主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及其附属的庭院、围绕建筑物的空地、小区绿地和道路用地、公共设施及场所用地、物业服务用房用地等。同时,由于专用权的设定对于共有部分来说具有普遍性,可在共有部分中增加对专用权的规定。
 
注释:
  ①如我国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6条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规定住宅为别墅类的,每户配建机动车车位不低于1-2个;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00㎡ ,每户配建机动车车位不低于0.6个;建筑面积小于100㎡每户配建机动车车位不低于0.4个等。
  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物权法》第146条、147条等
  ③建设部2002年《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层高2.2米以下(不包括2.2米)的房屋不计入建筑面积。2005年《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第16 条规定:建筑物底层的架空开放空间作为永久性全天候的公共活动场地或实施绿化的,其面积不占用容积率指标。
  ④见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2 年度台上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
  ⑤见我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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