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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范围与免税范围探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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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范围与免税范围探讨


  二、EU和OECD国家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实践概况:对部分行业免税
  
  任何税种的理想模式几乎都不可能在现实中完全实现,因为税制的实际演变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增值税亦不例外。虽然增值税在理论上要求应覆盖所有商品和劳务,但实践中各国还是规定了部分免税项目。其中,欧盟(EU)和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增值税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其成功经验对我国未来增值税制的建设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增值税免税的早期模板:EU第六号法令
  EU1977年颁布的第六号法令是增值税实践中较好的样本。该法令原则上不鼓励增值税免税,对免税项目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将免税项目划分为公益活动和其他免税项目两个大类。其中,公益活动包括:医院及医疗护理;牙科服务;人类器官、血液和母乳;救护车服务;学院或大学教育;职业培训和再培训;私人教育;体育;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养老院;同保护青少年有关的服务;宗教;以政治、工会、宗教、爱国、哲学或以人性为目的的组织;文化服务;公共邮政服务(客运及电信服务除外);广播电视(商业行为除外);对会员提供的服务(要求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其他类免税项目主要为:金融交易;保险及再保险;楼房及其建筑物,首次购得除外;不动产的租赁(不包括:旅馆住宿、度假地、停车场、欧盟法律规定为不动产的设备和机器、保险箱的租用);土地;博彩;邮票及类似印花。EU第六号法令自实施至今已经过多次修正,但其对免税项目的指导意见仍是各国制定免税条款时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增值税免税的近期典范:OECD报告
  OECD最新发布的2010年消费税报告总结了OECD国家的增值税免税现状。其分类方式与EU第六号法令略有不同,将免税项目分为标准免税和免税两个类别。其中标准免税包括:邮政服务;教育;非营利组织的非商业活动;体育;文化(广播和电视除外);保险和再保险;不动产的租赁;金融服务;博彩;土地和建筑的出售和转让;某些募集基金的行为。标准类别之外的项目不同国家有所区别,例如:丹麦对客运、殡葬、部分艺术品以及旅游代理机构给予免税;意大利对出租汽车和殡葬免税;日本对社会福利服务、某些残疾人使用的器具、行政服务、安全服务等给予免税;瑞士对某些机构工作人员的派遣、某些二手货物、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版权实行免税。但总体而言,OECD成员国除标准之外的免税项目十分有限。
  
  (三)对部分行业免税的原因:公平、技术、成本
  免税不是发生在最终销售环节,中间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在下一阶段销售时无法得到抵扣,因此,增值税免税可能引发重复征税。但各国政府还是为增值税设定了部分免税项目,其原因主要有:(1)从公平角度出发,免征具有公益性质的部分行业的税收。例如教育、卫生等。(2)因存在一定技术障碍而对部分行业免征增值税。由于尚无法准确计算金融、保险及博彩等行业的增值情况,通常对这类行业给予免税。(3)为了降低征管和遵从成本,许多国家设定了增值税门槛,对门槛之下的小企业免征增值税。同样是出于管理的考虑,多数国家对部分不动产的租赁予以免税。

 (四)发展趋势:征收范围越来越广,免税范围越来越窄
  为了克服增值税免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改革过程中呈现出如下趋势:征收范围在逐渐扩大,免税范围在逐渐缩小。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与此同时,原有的免税行业根据新的情况被重新评估,因而不断从免税行业中剔除。例如,文化、邮政和广播电视等行业在有些国家已经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竞争性。在这样的情 况下,就需要重新评估对这些行业免税的合理性。欧盟在2010年已经开始了相关评估工作的筹划,国际经验表明,应谨慎选择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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