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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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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

  摘要: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源;征管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多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2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根据最新中国税务总局统计资料,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500万元,较2003年增收320亿元,增长22.6%,成为中国的第4大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有: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特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有如下特点:(1)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这种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很大程度上采用源泉扣减的征税办法,有利于加强源泉监控、简化纳税手续。(2)较宽的费用扣除额。主要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费用扣除额的规定对于低收入者有利,使低收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3)在计税方法上采用总额扣除法,避免了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繁琐。在分类征收的制度下,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和计征方法计算,便于掌握,有利于税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4)采取源泉扣缴制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模式。对可以由支付单位从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纳模式。
  
  4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4.1分类课征税制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4.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1)税基狭窄: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举例法。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这种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给定的模糊性,容易在征纳构成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2)减免项目过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14条免税项目,还有其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减免税政策出于鼓励、引导、照顾、互惠、惯例等多种目的,但减免项目过多、范围过宽违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和政策目标;弱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导致税制复杂,给政策制定和征收执法带来操作困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和偷税、避税漏洞。
  4.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现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主要表现为:(1)费用扣除采用单一扣除标准不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生计费用扣除采用定额和固定比率两种方式,只对个人基本扣除进行考虑,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所赡养人口多少,有无老人、儿童、残疾人,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实现。在赡养状况差异很大时,税收负担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税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2)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
  4.4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效率低下,征收方式需要改进,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另外征管手段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也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1)税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纳税和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两种方式;而且以代扣代缴为主。这种征管方式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是相衔接的,但在征收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券、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月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2)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个人所得是所得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种,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也是最复杂、最难管的税种之一,应税项目多,计算公式多,再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税源难以监控,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这些都是征管手段落后的原因。
  (3)对税源监控不力造成税收流失严重。
  主要原因有①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秩序混乱;②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管手段;③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④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⑤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⑥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威慑作用。
  
  5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存在问题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之路,建立适应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是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得以充发挥的制度保证。
  (1)依据我国国情,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就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现状。
  (2)扩大征收范围。
  对于发生的每一笔所得除了司法部门已认定为非法的之外,只要是税务机关核查在先、司法部门认定在后的,税务机关都应对其征税,但这并不能说明征了税的所得就是合法所得,征税之后司法部门照样可以对非法所得追究法律责任。
  (3)合理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要合理制定纳税人的生计费和赡养人口、老人、儿童、残疾人以及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保险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工资、物价、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加以合理调整。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4)对分类课征项目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由于分类课征项目基本为非劳务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他们一方面大部分已是所得税后的所得,另一方面也不存在费用扣除的问题,为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比例税率不宜太高,在现行20%的基础上,可考虑适当降低至15%为益,且实行按次计征。
  (5)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理想的税收制度要有强有力的征管手段作保证,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必须同时从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的管理两个方面下工夫。主要方法有:在税款的征收上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在税务管理上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规范税收代理工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强化税务稽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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