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流转合同范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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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下面是小编搜集的山林流转合同范本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山林流转合同范本(1)

  甲方(流转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受流转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

  甲方将承包经营的林地名称(小地名):______,坐落____县____乡(镇)____村____组,东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面积____亩(实际面积以双方人员实测、验收为准)的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山场四至界限详见附件一造林验收图。

  二、流转期限

  甲方承包林地的期限为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本次流转林地期限为___年,即自 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四、双方权利

  (一)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本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林地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有权按本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的期限,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3、在符合付款条件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约付款

  (二)乙方权利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产品。

  2、经依法登记取得承包林地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有权享受国家发展林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林木补偿费和按比例分成的林地补偿费。

  五、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按照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及时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造林基地。

  2、甲方提供造林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a. 造林基地为规划中商品林用地,非生态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放牧、薪材、风光、坟墓用地以及农业种植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含国防、军事用途)用地。造林基地内有低洼水地、石块地、未风化石块地、坟墓地等,应将其从造林基地总面积中剔除,该被剔除的林地,甲方不得再兴造坟墓或堆砌杂物。

  b. 造林基地未作任何处分,且权属界址清楚。

  c. 对造林基地周围的宜林丘岗地,其界址必须已明显划定,无任何产生相关纠纷的可能,甲方必须将其详细位置告知乙方,并在附件上标明界址。

  林地承包合同

  d. 造林基地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e. 提供造林基地的相关法律手续。

  3、应当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应当保证承包林地具有明晰产权,确认本承包林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债务抵押物。如该承包林地权属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6、甲方应当杜绝并处理该承包林地范围内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权属纠纷及侵权事件。

  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用该林地时,积极协助乙方向政府办理各项补偿手续以使乙方得到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

  8、在办理林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林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影响林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9、承包林地内有低洼水地、石块地、未风化石块地、坟墓地等,应将其从承包林地总面积中剔除,该被剔除的林地,甲方不得再兴造坟墓或堆砌杂物。

  10、将承包林地范围内及范围外的原有设施包括道路、渠网、排灌及其他林业、电力、水利等设施应无偿提供乙方使用,并协助乙方办理水、电、交通联网等工作。

  11、协助乙方到林业部门办理基地造纸材采伐指标单报单批,协助乙方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证以及运输手续。

  12、协助乙方获得国家、省、市确定的造纸林基地的各项林业税费减免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二)乙方义务

  1、不得改变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将承包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3、负责与甲方共同测量确认造林基地四至范围的面积。

  4、国家和集体建设需要使用承包林地的,应服从安排。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理补偿。

  5、因国家重点建设征用承包的造林基地,所获补偿金,其中属补偿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设施的部分、地上苗木(或林木)补偿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属补偿土地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6、如乙方依据需要在承包林地内增建林业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甲方不得干涉或阻碍。

  7、在承包林地内发生的破坏行为,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特别约定

  1、甲方对流转林地已拥有林权证书的,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持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做林权证书变更登记。

  2、甲方对流转林地未拥有林权证书的,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持有关材料到办证单位办理流转林地的林权证书。

  3、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应当经过甲方和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甲方与发包方(林地所有者)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流转合同林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____元,合计____元/年;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的,价格为每亩___元(没有时可填写为零元),合计____元。

  付款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计算承包费用,在办妥《林权证》等变更过户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办妥《林权证》等过户手续之日的承包费。其余每年承包费用在当年12月30日前由乙方付清。

  付款方式: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或转帐支付、电汇。

  付款前,甲方应提供与该期应付金额相当的发票或事业性收费收据等予以报销的凭证。在甲方未能提供相应凭证之前,乙方可暂停支付。

  八、协议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损害乙方利益,致使乙方无法实现本协议订立之目的。

  (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九、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守约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十、争议解决

  由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并可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需诉讼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均签字并盖章(如甲方为自然人可按手印代替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4、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造林验收图;

  附件二:林地权属证明(林权证复印件)。

  甲方:(签章按印)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甲方指定通讯地址: 乙方指定通讯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造林验收图

  附件二:

  林地权属证明

  山林流转合同范本(2)

  甲方(出让方):

  负 责 人: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山林的概况

  1、林权证号:

  2、四至界畔(以林权证为准):

  3、流转物: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树、杉树、柏树、杂树等附着物。

  4、流转山林总面积:

  二、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1、价款:流转总价款(山林流转的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整)。

  2、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全部流转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流转费。

  (2)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收回流转山林经营权。

  2、义务

  (1)确认上述流转山林的产权清晰,没有山界不明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与本组村民及周边环境所发生的边界争议,并维护乙方对其山林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其流转合同。

  (3)不得干涉乙方对其山林的自主经营权,不得毁损山林内的竹木和到该山林中采集竹木和竹笋,不得将牛、羊等牲畜牵进山林中放牧。不得使用该山林中的树木。本组村民除编制其生活用具在经乙方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少量的白竹外,甲方均不得赠与、出售和使用其山林中的竹木。

  (4)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营造山林规划、并大力支持山林的防火及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5)对其流转费自行分配,因内部的分配问题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6)在流转期内,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新修或扩建公路,甲方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并为乙方提供土地和做好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树、杉树、柏树、杂树等附着物(流转物)的使用、收益和对该山林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竹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经营,将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山林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2、义务

  (1)维持流转山林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3)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流转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交还山林时不能有天窗的现象出现,必须保留竹长 米以上,树木直径不得小于 cm。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根据乙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持原有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登记。

  3、其他: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

  甲方村民代表:

  年月日

  在 场 人:

  附件:

  1、流转山林附图;

  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3、本组村民会议记录。

  山林流转合同范本(3)

  县(市、区) 镇(乡) 村委会

  合同编号: 村 组林地流字[ ]第 号

  签订日期:二O 年 月 日

  广 东 省 林 业 局 监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转出方):

  住址:

  乙方(转入方):

  住址:

  为规范林地流转(包括非“四荒地”上的非家庭承包林地)行为,维护林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林地标的、形式、期限和交付现状

  甲方将其享有的坐落在 的下列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面积共 亩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以 (承包再流转形式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租赁、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形式出资或条件;非“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的方式,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转期限共 年,流转给乙方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

  第二条 林地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及时间

  (一)林地流转价款采取以下第 方式支付,如需具体收

  取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作补充约定。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 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

  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

  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天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地

  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林地;

  2.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3.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5.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流转林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林木处臵收益权;

  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该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必须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臵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5、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

  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流转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地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四)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继续经营使用权,但须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 天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臵方式为 ;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臵方式为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承包或流转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可由村民委员会、镇(乡)政府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如需经镇(乡)政府批准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签证)的,经自批准或备案(签证)后才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原发包方和镇(乡)政府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二O 年 月 日

  山林流转合同范本(4)

  甲方:

  乙方:

  为硬化临澧县官亭乡青龙村十五组公路,造福子孙,解决实际问题,甲方将十五组所属山林及山林所有物流转给乙方经营处理。经双方协商,特制定立如下合同:

  一、流转范围:面积约60亩。(见附图)

  东至:东起大田界;

  南至:南下至山沟;

  西至:西至青龙村十一组界止;

  北至:北至青龙村十三组界止。

  二、流转时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止。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租赁面积内的新有林木属乙方所有,乙方有权随时处置,流转期满后,所有流转面积的现存林木10公分以下不可动移,在流转期内不可改变其性质。期满后按时将林地按流转面积和范围归还给甲方,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继承转让权。

  三、流转金额:乙方分两次将租赁和林木折价款30万元付清,签字之日首付l0万元现金,余额路面开始硬化付清。

  四、流转期间,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如出现阻挠制止不合理的要求条件造成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五、流转期间,甲方无条件提供租赁范围内的通路土地面积,其路面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方一份。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合同一并随有十五组全体村民的签字附件壹份,其原件由乙方持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方(签字):

  年 月 日

  山林流转合同范本(5)

  甲方(出让方):

  负 责 人: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山林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山林的概况

  1、林权证号:

  2、四至界畔(以林权证为准):

  3、流转物: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树、杉树、柏树、杂树等附着物。

  4、流转山林总面积:

  二、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1、价款:流转总价款(山林流转的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33万元(大写:叁拾叁万元整)。

  2、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全部流转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收取流转费。

  (2)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收回流转山林经营权。

  2、义务

  (1)确认上述流转山林的产权清晰,没有山界不明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与本组村民及周边环境所发生的边界争议,并维护乙方对其山林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其流转合同。

  (3)不得干涉乙方对其山林的自主经营权,不得毁损山林内的竹木和到该山林中采集竹木和竹笋,不得将牛、羊等牲畜牵进山林中放牧。不得使用该山林中的树木。本组村民除编制其生活用具在经乙方允许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少量的白竹外,甲方均不得赠与、出售和使用其山林中的竹木。

  (4)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营造山林规划、并大力支持山林的防火及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5)对其流转费自行分配,因内部的分配问题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6)在流转期内,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新修或扩建公路,甲方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并为乙方提供土地和做好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树、杉树、柏树、杂树等附着物(流转物)的使用、收益和对该山林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竹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经营,将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山林和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2、义务

  (1)维持流转山林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3)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流转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交还山林时不能有天窗的现象出现,必须保留竹长 米以上,树木直径不得小于 cm。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根据乙方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持原有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登记。

  3、其他: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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