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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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Dissolve A Labor Contract)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规定,并有各自严格的限制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患病解除劳动合同需知,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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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由于患病的关系,不能够有正常的身体状态留在单位上,公司也觉得劳动者这时候应该要好好的休息,于是就会做出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希望有补偿,那么,患病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有赔偿吗?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患病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几种:

(1)合同期满

(2)约定终止条件成立

(3)合同目的实现

(4)当事人死亡

(5)劳动者退休

(6)用人单位消灭

(7)合同解除。

我国法律规定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权利,患病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职工患重病或绝症,用人单位还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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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部分

生病期间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规则支付赔偿金(每服务1年支付2个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部分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部分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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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针对患病员工的管理是一个经常需要面对的问题。企业能否解除或终止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呢?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分三种情况具体分析:

1、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规定,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以其不能胜任岗位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患有疾病,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欠佳,身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偏低,需要进行治疗和康复,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因此,在患病员工的法定医疗期内,企业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医疗期内到期的,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及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的,企业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顺延到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满之日才能终止。

另外,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如因劳动合同的顺延,导致员工的连续工龄达到十年的,这时候,如果员工想要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患病员工的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何认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呢?在实务中,企业一般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在患病员工的医疗期满后,如果该员工的病患仍然未能痊愈,致使其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员工上班,如果员工向公司出具需要继续治疗的病假单、住院证明或诊断书,要求继续请假治疗而无法上班的,有企业据此认为,该员工已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从事其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的,一旦发生纠纷时,企业存在着很大举证困难。而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处理,则可以更好的避免劳动争议和纠纷。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仅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依据是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该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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