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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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摘自贝卡里尼《论犯罪与刑罚》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

“《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他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连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对这本短小精悍的刑法学著作都不吝赞许,因此更坚定了我拜读此书的决心。

这里不得不谈此书的成熟背景。贝卡利亚生活的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刑法仍然受到宗教和君主的支配,完全沦为禁锢人们思想,限制人们言论和行动自由、强行推行禁欲主义的工具。当时,死刑异常严厉,死刑执行的方式更是异常残忍,比如轮刑、火刑等。公开行刑更是将死刑变成了一种在公众面前震撼人心的表演。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极为深远。贝卡利亚在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确认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可谓有划时代的意义。

可是由于自己知识储备不够,想要全面系统的解读这本书总感觉无处下手,但是谈到某一细节确实有醍醐灌顶的感觉。

关于死刑,贝卡利亚用了将近十分之一的篇幅来宣传废除死刑的观点。第28章《关于死刑》中,贝卡利亚提到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能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有某种联系或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第二个理由: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贝卡利亚认为,滥施极刑没有使人们改恶从善,这促使他去研究死刑是否真正有益和公正。死刑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一方面国家惩罚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却又通过死刑实施杀人。相比之下,贝卡利亚提出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一方面,“我们的精神往往能抵御暴力和极端但短暂的痛苦,但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另一方面,死刑的不可逆性会导致错案一旦发生便无法挽回。但我认为贝卡利亚对该问题的论证并不充分,这只是他的一个完美设想,毕竟存在太多的可能性。谁都不可能保证一个杀人犯会老老实实地在监狱里呆一辈子。假释或提前释放不是不可能,甚至会上演越狱的戏码,这些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罪犯重新进入社会难免不会重操旧业。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我认为一个国家死刑的废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宜废除死刑。死刑的存废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明程度、物质条件、现实情况等诸多因素。在中国这样一个仍然大量使用死刑的国度,企图立即废除死刑,无疑是个奢望。所以我认为,在中国要想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应当从立法和执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最终向废除死刑努力。

关于刑讯,贝卡利亚谈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代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其实,刑讯最初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好的,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供认罪行。但如今刑讯演化成了冤案错案的温床。通过刑讯,强壮者可能承受住刑讯的痛苦而减轻罪责或逃过法律的制裁不堪刑讯的弱者也许会加重罪责或蒙受冤枉。其实,我赞同贝卡利亚的观点,我们可以寻求更加合适的方法,何必非要用这种手段要求犯罪分子克服天生利己的思想让其交代全部抑或被迫“屈打成招”而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呢?

总之,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深入浅出的铺开了一种思考,以通俗易懂的道理论证犯罪与刑罚,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使我获益匪浅。不愧是近代刑法学之父!他的光辉思想必将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2

“罗马人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这句话尤为形象地描述了封建社会末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和刑法的发展状况。

以法国为例,路易十四及其继承人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还有一种非常法庭叫“宪兵队法庭”,其管辖权越来越大,到最后竟然直接拥有刑事司法权。公民的自由受到极大限制,刑罚随时可能降临在每个人头上。

此外,教会同君主联手起来控制着当时的西欧。一些我们现在看来认为是匪夷所思,极其不合理的罪名,甚至不应该成为犯罪,比如“自杀罪”、“辱骂神明罪”,不仅拥有着头头是道的释义,还拥有着特别严厉的刑罚。

总而言之,当时的刑法并未独立,而是与各种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混杂在一起。

人类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继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以来,18世纪,法国爆发启蒙运动。这无疑是对人类社会一次巨大的洗刷——从自然科学发现客观规律,并将其运用在社会科学上,彻底批判了中世纪以来的神学教条。当时很多思想家都迫不及待地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联系起来,比如说贝卡利亚,他的刑法学并不以任何现存的实在法维基础,而是从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处罚。他文笔优美,常常用各种关于自然科学的比喻句说明道理,比如“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

在旧刑法学说被一下子土崩瓦解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那便是关于真正的刑法学说。什么才是犯罪?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刑罚的本质和目的是什么?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启蒙思想家们兴高采烈地讨论起来,可是没人能够给出一个定论。

非常震惊的一件事情是,贝卡利亚写这本轰动全欧洲的《犯罪与刑罚》时,年仅26岁。他虽是名法学生,但对当时的形式制度却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反而在数理方面极具天赋。 也许正是他并未深入了解过多,才更善于跳脱出现有桎梏,拥有了强大的创造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无比的共情能力,以全新的视角来展现刑法的世界。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3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4

前几天打开朋友圈,一条条要求拐卖儿童罪增加死刑的红色字体醒目而刺眼。大部分人其实还是呼吁理性看待,普通人可能更多地想到“亡命之徒”心理对孩子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对法律有了解的大多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刑法理论去分析。提出上述原则的鼻祖是二百多年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同时,在他震惊当时全世界并对今天各个法系产生巨大影响的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还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基于主页君对今天中国执法和各方面的方面的现实了解的浅薄,这里并不探讨我国是否应全面废除死刑,只是一个简单的关于死刑是否必要和有益的读书笔记。

贝卡里亚这样描述死刑的场景和由此人们的心理状态: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用泰然自若的仪式将犯人缓缓带向死亡;不幸者在最后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视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场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感叹到:“咳,这些法律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的把我们当做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所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杀人被看做是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正心安理得地实施它。通过这一事例使我们受益匪浅。过去,通过一些描述,我们把暴力致死看做一种可怕的场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作一瞬间的事。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而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们来说,死亡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

我不禁想起了我国历史名著中描写各路英雄好汉砍头时在刑场上的大气凛然。这里不对英雄行为的正义与否,当时法律是良法恶法进行道德和价值评判。而是从该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下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死刑并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来分析,死刑并不能带给人足够的恐惧而阻止人们犯罪。并且,从古今中外历史可看出,人们对酷刑的态度从来都不是委曲求全,总有一天会引发冲突和革命。那为什么在和平的现代社会还要增加死刑呢?

贝卡里亚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论述总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他认为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种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他认为跟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较,漫长的监禁和劳苦更具有力量。

其二,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之一规诫罪犯以外的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可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为一种表演,激起的只是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法律所期待的健康的畏惧感。

其三,他认为法律不应该纵容人类流血,应当制止此种残暴事例。“酷刑场面带给人们的通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由此造成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人们的心灵,使其更加残暴,缺乏人道主义精神,从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贝卡里亚的学说受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较大。比如关于法律应制止残暴孟德斯鸠从宗教和法律的关系中论述过,当法律过于严苛导致人民怨怼的时候,宗教应出面调解,并将宽和的思想植入人心,穆罕默德就曾制定过教义,即当一个人杀人判死刑时,被害者可以选择赔偿或报复刑,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和报复刑,不然,死后便会受到无穷的审判和折磨。他还举马来作为反例,他们的人们逮谁杀谁,一片混乱和残暴。所以,为社会整体公共利益考虑,死刑实在无益。

而《论犯罪与刑罚》中也出现卢梭《社会契约论》当中的观点,即人类是把自身一部分的自由贡献给整个意志联合体(即国家)以换取其保护剩下来的更多的自由。贡献出来的那一部分自由赋予了联合体相应的刑罚权。但是从牺牲小的自由换取更大自由的性质来看,我们每个人并没有把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生命权交给国家。因此,联合体不应剥夺我们的生命。尽管卢梭也认为在必要时候,是可以剥夺某个人生命的,但他认为那个时候这个人已经不属于意志联合体的一份子,不能称之为公民了。这种必要时候,贝卡里亚称之为会对政府体制引发危险动乱和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但在和平安宁的法律王国是完全没必要的。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贝卡利亚将培根这句格言作为了卷首引语,而这又成了《论犯罪与刑法》的日后的真实写照。

从1763年开始,贝卡利亚就开始构思写一本对当时刑事立法批判的书,但当时贝卡利亚对刑事制度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所幸在这方面,贝卡利亚遇到了亚历山德罗,在亚历山德罗和拳头社同伴的帮助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论犯罪与刑法》这本日后震动全世界的书籍终于在1764年4月完稿,这本书也奠定了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的地位。

在这本经典著作中,贝卡利亚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点,并且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而这三大原则,后来成为了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三个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中就采用了这三大原则,其影响力十分深远。对于我们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而言,这三大原则就是刑法的精髓。

在论述罪刑法定原则时,贝卡利亚认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只要不违背法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去做的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不必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惩罚,这种确定性,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规范性。

贝卡利亚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精神统治,批判传统的刑法的报应观。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次犯罪,刑罚只是社会防卫的一种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这种法律理念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视觉,在理解法律精神上,可以更好的掌握法治精神,从而真正的学懂法律。

尤为重要的是,贝卡利亚用了大量篇幅来宣传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一个公民处死,第一个理由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动乱”。而第二个理由是“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惟一的防范手段”。这种观点,在今天,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于从事法律的人而言,可以更加理性的思考法律。

贝卡利亚这些振聋发聩的论述,很快引起了宗教和保守势力的惊慌。在1765年1月由法基内撰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例举了贝卡利亚七大罪状。所幸的是,当时米兰的行政首脑费尔米安伯爵给予了贝卡利亚很大的帮助,贝卡利亚才没有遭受实际的宗教迫害。尽管贝卡里亚自己也曾表白:“我希望做人类的保护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但其为刑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永远不可磨灭。

人类社会的发展充满着艰辛,而《论犯罪与刑法》也充满着曲折,从1766年起,这本书被列入天主教会的禁书目录中,理由是它过份的宣传理性主义哲学。直到1962年,在教皇召集的教会全体会议上,才正式废除《论犯罪与刑法》为禁书目录。

百年易逝,斗转星移,虽然贝卡利亚已经离我们远去了,但是贝卡利亚这些智慧的声音将永不褪色,在历史长河里,贝卡利亚注定万世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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