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有感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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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有感1

固然是进一步有进一步的欢喜,慈善法出台对公益界的规范化一定有正面作用,也算是十年磨一剑。但具体的执行效果还要再观察,目前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想废话两句的是前一段的关于慈善法「管理费用」规定的争议,也是关于立法流程的争议,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规定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一标准。

原文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而且注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光公募基金会,未来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募捐管理条例等法规在设立和修订相关条款时,都可能会直接参照《慈善法》的相关管理费用比例规定进行。

这一规定的出现是突然的,且值得玩味。在此前公布的一审二审稿中,没有出现过规定年度管理成本标准的规定。而3月11日的三审稿中,突然出现了「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的规定,在行业内掀起一阵讨论。而这个标准在一天之后又变成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进程一日千里,随后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对公益机构的监管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设立披露信息的渠道,开放竞争机制,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从而让公益机构更透明,避免贪腐与丑闻。而不是依靠某个一刀切的法律,非营利组织有不同议题的差别,教育、环保、维权、扶贫、孵化各个内部分工不同,成本结构也不尽相同。

管理成本是个有操作空间的词汇,但管理费用则是对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约束。对于大型基金会,有千万级、亿级支出,则每年的行政成本有百万、千万的空间,尚且无忧。但若是年支出100万左右或以下的机构,每年则只有10万元人民币或更少的空间。

这些钱要负担机构人员的薪资、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等等,一个年支出1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是否有能力雇佣一名全职员工都是问题。提高了行业参与的门槛,这对于草根小组织的发展会是毁灭性的打击,说杀死也不为过。你可以选择注册成工商企业避免限制,但也会同时失去免税资格(虽然本来也很难有)的可能。而一个社会公民力量的基础,往往是由大量的草根组织支撑起来,针对单一社区、单一议题的小型机构是最直接的公益组织,然而如今他们的发展蒙上了疑云。

反观一些国际基金会、公益组织,其会计报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也极少低于年支出的10%。严格管理是好事,但过低的标准肯定会导致大多数组织超标,需要以特殊情况申报,这一特殊情况不再「特殊」,各个机构都特殊。更严重的,这一标准可能会限制公益从业者的薪酬,若公益机构的薪资低于其他行业太多,必然导致人才流失,那也无助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几天前,168家公益组织联名呼吁对这一标准重新讨论,递交了建议函。结果自然是石沉大海,丝毫无法阻挡历史车轮的前进。就在今天,新华社发布了慈善法全文,10%的标准赫然在列。

立法进程快,但这次显然有一些条款过于快了。负责立法的代表中,对公益行业的了解是匮乏的。从3月11日突然提出15%,到16号正式通过慈善法,6天时间丝毫没给外人以申辩、反应的时间,这多少给人一种钦定的感觉。

就像对婚姻法的讨论,我国针对某部法律的广泛社会讨论,总是发生在法律已经颁布之后,而非制定论证的阶段,这是一种很诡异的状况。关键条款的设定是否应该放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而非立法机关的内部讨论阶段。社会讨论若无法对立法流程造成影响,讨论的意义也失色不少。

一个关键条款没有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提出,却在闭门会议的阶段突然冒出来,并迅速确定,没有给相关社会人士反馈意见的空间。

这个问题不光存在于慈善法,也可能发生在任意一部法律之上。若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立法委員,那人民的意志如何上升到立法层面?相比于10%的具体规定,这才是我最想关注的问题。

如今木已成舟,善法未能更善,只能再观察,再想办法。但这次立法过程中的独特样貌,是观察中国人大立法流程的绝好样本。如何监督立法程序,草根民众如何影响、质询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制订,都是留给我们思考的问题。

慈善法有感2

2016年9月正式实施的《慈善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在社会领域的基本大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如果没有这一部基本大法,就如同深圳公益研究院王振耀院长说过的,“如同在不划边界的球场开展比赛,完全依赖社会自觉,怎么可能会有健康的公共管理和公共道德规范呢?而公共道德规范的缺失,既使行政管理失序,也使社会大众迷惑,造成极高的社会成本。慈善领域也不例外,这些年之所以争议不断,当然是与基本法的缺位有关。从我本人:一个在公益行业从业10多年的职业经理人自身来说,《慈善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赋予公益机构与企业平等法律地位的法律,行业内有一定经验的同仁应该还记得在慈善法出台之前,公益机构的登记管理等只有三个相关条例在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是有很多问题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公众(甚至很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对公益机构的认知往往被一些表面上注册是非营利单位,但事实上就是纯商业运作的机构所误导,比如说在目前全国60多万家社会组织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那些事实上营利与分红的民办教育机构,这是因为根据一部2004年颁布的上位法:《民办教育法》里的规定,所有的民办教育机构(不论其注册形式)都允许分配合理利润,这其实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里面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分红直接相矛盾,但由于“法”大于“条例”,因此这部分民非机构其实完全是在进行商业运作。《慈善法》颁布之后,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就从法理上澄清了两者的区别。

慈善法有感3

怎么看慈善法,怎么看慈善法从讨论到出台这件事儿,视角很重要。

进步不进步,春天来没来,是视角之一。

肯定是有进步意义的,从开门立法到大讨论,到内容中的许多亮点等,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但最终有多大历史意义,还是要留待历史评说,起码得过几年。

我提供一个观棋的视角。

政府必须在其核心利益与道义责任划定的空间内,不断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做出反应,对其既无法期之过高,也不应责之过苛。自全能国家主动后退之日起,政府始有边界,渐成治理参与方之一,其自身立场与利益随之而生,自然之理。

设想立法者身处尺枰之前,与时代发展之Alphago对弈。

普通人作为观棋者,但看许多落子已成定局,草案行将通过,讨论怎么改,意义不大。

但这一手下法是昏招还是妙手,是可以讨论一二的。

慈善法十年磨剑、一朝提速,固然可喜可贺。

但,社会现实早已先于立法者的脚步而提速,尤其是近几年,移动互联日渐普及、颠覆式创新暗自酝酿,形势与十年前相比,迥然有异。

回过头来看,当年基金会条例修订,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堪称里程碑式事件。究其原因,当时财富回馈社会路径太逼仄,散财之道初发萌,提供一个新制度路径,必然大有利于公益。

反观今日之势,虽然政府强者恒强,但经济前景不明朗、财政配置欠妥当、社保负担压力大,变数早比当年多,此其一。其二,慈善法未提供新设计,只提供新标签,标签好不好使,要看这套权利义务工具包有没有吸引力。

若把慈善组织认证理解为有条件的双轨制的话,新辟出的一条路上有没有车跑,还要看路况。十年时间,河东河西,攻守之势早异——现在是我想管你,请到我的碗里来。

这一招落子,是有理想的,也是务实的,但纠结无比,我担心两头不靠。

草案第三条,关于慈善的界定,关乎总纲,可视作一顶帽子。其后,组织-行为-财产-服务-信息种.种,可看作身子。让慈善的归慈善,这不错,涉及身子的这一套,虽有不足,但大体是完整的。可惜放在一起看,帽子大,身子小。

也有学者说,帽子还不够大,应该再大些。这也有道理,从本源上看,慈善这顶帽子就应该更大,近于公益。那帽子身子不匹配的问题怎么解决呢?有论者认为,应该做两顶帽子,一顶大,近于本源,一顶小,严格限制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落实到条文上,就是在第三条里增加一款。我也觉得这不失为好办法,可惜时不我待。

但这一情况,立法者岂有不知?

为什么舍大帽子不用,又不甘于只戴一个量身定做的小帽子呢?

有可能要从这盘棋的整体局面说起了。

当下棋局的整体背景,是几大部门之间的格局不断博弈调整,深刻变化。

本来,慈善法能解决的问题较有限,但慈善义举对当今局势有用,举棋不定之时,或许棋手觉得在这一点上落子,阻力可能小一点。

时代与棋手共同选择了从慈善法落子,应尽可能更深入地理解当前的棋形棋势,更好地向市场、向社会学习。

要下出妙手,要深刻体会两方面张力。一是结构上的,即国家社会关系,政府的进退攻守。二是时间上的。飞奔而至的未来和当下要做出的即时判断之间的矛盾。这两方面,堪称经纬。

成文法系,始终只能刻舟求剑,自当下出发,为未来立法。社会发展越快,这一矛盾越突出。没有哪个立法者希望新法甫一出台就成明日黄花,但完美是不可能的。想改进,则有学习的方向。

为什么各国基金会相关法律鲜有直接针对管理成本的硬性规定?

为什么各国在组织规制之外,越来越重视行为调整?不独公益领域,市场领域亦然。

我想非关立法者的偏好,而是有内在规律在。

以网络募捐为例,关注平台、关注信息当然是合理的方向,但肯定不是靠发几个特许证照就能管好的,限制入口端,是偷懒的做法。

从落子看思维,我认为立法者在思路上最大的缺陷是对管理规制动静之辩的理解,过程管理的思维在整部法律中体现得太薄了。此外,局部与整体颇有不协调之处。

窃以为,春天该来还是要来,时代的洪流没有这么标志明显,反而常孕育在不起眼的细节之中。尽管三审稿看起来不太像妙手,但我相信,如果真的如有些论者所言,15%这一条款会将许多组织逼至山穷水尽的话,现实总会帮这些组织给出一个解决之道的。我宁愿将其看作一项系统工程的开端,一部小说的未竟之章,一系列布局中的一着走法,是开端而非终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此子既落定,前路更需探索,难以坐享其成。

还是希望棋手能在一次次的对局中逐渐成长,深度思考和开放言路,都是好事儿。

慈善法有感4

我们已经从行业、组织与个体三个维度,以及整体上《慈善法》的制度设计理路和后果,简要分析了这部法律中受到关注最多的一些关键内容,并推演了它即将施加于相关领域和人员的影响。正如某位前官员兴奋地所表示的,作为“慈善基本大法”,这部法律的确将给未来的“比赛”划下“球场的边界”,同时我们也看到,这场有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各路“慈善选手”以混合参赛制同台竞技的,即将拉开大幕的壮观比赛,究竟会适用怎么样的规则,由谁来做裁判,而身处其中的慈善组织、从业者和参与者们,又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局势。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称,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将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事实上,通观《慈善法》的具体内容,此言已经相当明确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在规则制定者眼中,分派给“慈善事业”的角色究竟是什么,它应当在大局中具有怎样的功能。

几年前,国内公益行业内曾经流传着一个“去草根化”的传说。据说,成熟的、规范的公益将是“专业化”的,而公益机构的“草根”定位必须被抛弃,唯有这样才能跟得上政府的大力扶持政策,以及更多的资金投入,迎来发展大机遇等等。

随着一部政府本位的《慈善法》通过,我们今天的确有这样的感觉,即“草根行动”时代真的即将成为过去,一个公益机构全面“事业单位化”(没有编制)的新格局已经出现在地平线上了,而《慈善法》(或许还要加上其姊妹篇《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作为这个运动的宣言书,与家长主义和市侩主义的先知们兴高采烈的预言一道,正迫不及待地降临在我们每个人身上。

慈善法有感5

李建国副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报告《慈善法》的议案。深夜,不由得写下三点感想如下:首先是强烈的责任感、幸运感和满怀的感恩之心。慈善法能走到今天,有很多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但不管怎样,慈善法高票通过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这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来说,将是一座前所未有的里程碑,作为见证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从艰难起步到蓬勃发展的起飞过程的公益学人,作为有幸全程参与这部法律起草和推动的学者,我觉得责任重大,也荣幸之至,特别感恩护送这法律顺利登上人民大会堂这个神圣殿堂的所有的善者!善法必有善者佑之!其次,是发自内心的成就感和自豪感。我由于专业的原因,从一开始就一直在积极呼吁这个法律,也参与了从民政部提出至今的十多年推动和后来人大起草推动的整个过程。这个草案中许多重要条款都是我们在热烈讨论并达成共识后产生的,其中有不少我的贡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立法、民主立法、社会立法的过程。我为能亲身参与并见证这个过程而深感自豪!最后,是面对未来的信心和释怀感。慈善法不仅解决了我国公益慈善立法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更为体制的深化改革、政策的全面调整、未来公益慈善事业的更大发展给出了一个大红包,使我们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充满了信心,并确信如此成长壮大起来的公益慈善,必将大大地贡献于当下和未来中国社会和谐的达成,而这,是足以令我们这一代人感到释怀的一张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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