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晚会演讲稿最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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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典的演讲,留下的精彩不是一时的,是永久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是关于主题晚会演讲稿,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你们。

主题晚会演讲稿1

取之不竭的智慧之源——国学经典

当中华文化开始摆脱弱势文化形象,挺直胸膛再次走向世界的时候,国人对自己的传统文化便有了新的自尊与自信;当国人下定决心“走自己的路”的时候,对本民族文化又有了新的选择和期待;当国人再度用新的眼光打量中华传统文化的时候,赫然发现它竟是一个用之不劲取之不竭的智慧之源,这就是——国学经典! 尊敬的老师、各位评委: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取之不竭的智慧之源——国学经典”。 我从来不知道,在我牙牙学语时,妈妈教会的第一首古诗就是汉语言的精华;我也不知道,独自玩耍时,妈妈播放的碟片就是民族文化的瑰宝,我更不知道易学好记的百家姓原来也出自于中华的传统文化。后来,在老师那里,我知道了诗词歌赋的对仗工整,词采艳丽;知道了古风古韵的情思格律、平仄平收;知道了论语的和-谐自然、淡泊、清静。我终于明白,妈妈,为什么在我懵懂的世界里便播下文明的种子;老师,为什么在我学习的路上让我们又诵读又实践。

这些言简意丰,言少意深的文字深深地影响着我:

小时候,当其他小朋友丢失橡皮时,我会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橡皮递过去;当有的小伙伴摔倒时,我会鼓励他坚强的爬起来;当我的绘画作品得奖时,我会说出来和好友分享。因为我知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道理。

因为从小喜欢诵读经典,我和其他同龄的孩子便有了几分不同,老师们都夸奖我是最懂礼貌、最善良的好孩子。当同学们在下课尽情嬉戏的时候,我会

捧着一本散发油墨香的书静静的读着;当他们因为一件小事而争得面红耳赤时,我会笑着去劝慰他们;当他们因为我游戏做得不好而埋怨斥责我时,我会一笑置之;当他们有了困难而需要帮助时,我会挺身而出,毫不犹豫。因为我不会忘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记不信乎?传不习乎?”的点睛之笔。当村里的孩子们守在荧屏前时,我会神游于故事中的精彩世界,当天色已晚,月光朦胧时,我还不忘手捧一本《增广贤文》渐渐沉入梦乡。 因为喜欢读书,在无意中我的积累量多了起来。精彩纷层的语文课堂,总是我施展才华的好地方。当老师提问“花有重开日”的下一句时,我会脱口而出“人无再少年”。不得不令其他同学瞠目结舌。他们哪里知道,在课余时间,我早已把《弟-子规》、《三字经》、《增广贤文》、《百家姓》等当成了我最好的伙伴!~

大诗人歌德说“读一本好书,就像和一群高尚的人对话。”是的,读国学经典,更能赋予我们精神的力量,获得极为丰富的营养,我们在书中学会做人的道理和准则,“胸有诗书气自华”,以《唐宋诗词三百首》为例,读李太白诗,一句“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便让我对大自然充满向往,读白乐天诗,一句“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碳贱愿天寒”便让我对百姓的遭遇充满同情,文天祥一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又让我感觉天地间浩气长存。

书读的多了,就想把自己读书的感悟记录下来,于是,我养成了写读书笔记的好习惯,在笔记中,我摘抄了精彩的段落,记录了脑海中霎时迸发的灵感,同学们经常问我:“杨明-慧,你怎么那么会写作文呢?可有什么秘诀?”其实啊,我哪有什么秘诀,还不是书读的多嘛!或许,这就是古人说的:“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吧。

与经典为友,伴幸福同行,经典是我成长的道路上最好的朋友。让我们一起背诵经典诗文,接受经典的熏陶吧!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灿若云霞,辉耀千秋。国学经典,这一用之不劲取之不竭的智慧之源如云飘逸,如柳柔细,如水清澈、如友相伴。我相信,他一定会随着优雅的韵律缓步铺展, 将其智慧的光芒穿透历史、跨越时空、历久弥新。

主题晚会演讲稿2

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实行的《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中华法系的传世之作。唐律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并对后代的立法产生了 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将礼与法的双重标准作为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法律由其本身的价值标准及内在逻辑结构所决定,它要求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同等的身份。而中国古代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礼有等差”的宗法制社会。其强调“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不得与民变更者也”的宗法信条。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人们安土重迁、聚族而居的生活习惯和居住方式,人们多生活在几世同堂且基本上由同姓宗族构成的家庭社会之中。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古代社会面对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治社会与“礼有等差”的封建法治社会时,其内部根源往往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集中体现在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之间。作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古人往往肩负着两项重大的义务:作为家族内部成员,其肩负着“同宗共财”“同居相为隐”“为亲复仇”“尊长卑幼”等家庭伦理道德的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员,其同时又肩负着守法的法律义务。两种不同的义务,赋予了古人两种不同的身份,即亲情身份与法律身份。

如何协调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共同维护社会的存续,这是中华伦理法在不同的朝代所探求的一个共同的问题。情法并立,互为轻重;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为治-------这是传统的中国文明所确立的二者的关系原则。

在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备,封建礼教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早在两晋时期,统治者就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在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这也为日后唐律中礼法之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礼法之先河。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其律学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唐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学领域,包罗万象。其立法技术空前完善,法律空前完备,可谓之疏而不漏。我认为,在诸多领域的立法中,最能体现其作为中华法系集大成之作的应该是其关于身份、家庭、婚姻以及与之有关的诉讼行为的立法。这些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伦理法为基础的封建法制在处理身份、尊卑、男女、长幼、良贱等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与其本身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时,所面临的冲突与矛盾,并进一步探究古代立方对于这一矛盾的回避和化解。

封建特权制度下情法之冲突与统一

就法律本质而言,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宗旨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寻求达到或基本达到的一种公平。而这决定了其本身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地位、亲属身份、性别如何,均得无条件遵守。用西方的法学观点来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这一点早就在先秦的法家思想中就有所认识。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在以血缘和婚姻为纽带的亲属团体关系内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包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伦理亲情关系,而中国古代法律规范就靠于亲情关系,往往因为法律关系人的亲情身份而改变。

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唐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等级关系的重要标志,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唐律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对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强制人们遵守。唐律是维护以夫权、父权为基础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尊卑、长幼、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地位。而这些不平等在尊卑长幼之间集中体现在确立家长的全面统治权和设“不孝”罪列于“十恶”。其具体表现在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同居共才,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同居有罪相为隐等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上。在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中,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维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多妾制,惩治“违律为婚”与“嫁取违律”,“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上。

虽然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在男女、长幼、尊卑、良贱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极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但这种不平等的社会法律关系能够在漫漫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中一朝一代的继承下来不仅仅是因为其社会伦理道德的构建,而是具有其法律本身内在的原因。在封建等级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身份与等级差别不是固定和一尘不变的,而是随着其自身年龄的增长,后代的出生和自身在仕途上的晋升而变化发展的。只要其生命可以延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家族的尊长。伦理之网在自然力的推动下,缓慢地垂直移动,网上的每一点皆机会均等的经历者由低而高的旅程。法律承认这种自然的演变,并同样保护新尊长的特权地位。

不平等的礼治与要求具有平等主体的法制在封建宗法与等级制度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冲突。而在此问题上法律对于亲情作出了让步。先卑幼,后尊长-------等级差别被机会均等的法律原则加以强制力的保障。法律本身仍然是公正的,它并没有袒护任何一种具体的人,只是保护着一种含有社会内容的自然关系;而自然关系中,人人机会均等。

唐律强调以家庭为社会之基本单位,强化家长权利,增强家族血统之凝聚力。在一定的范围内,甚至不惜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司法权为代价。

如家人共犯独坐尊长。《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又如“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而这与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的司法通例相悖。按照法理应该是谁犯罪处罚谁,可在古法中家长或家族中的男夫对国家承担着比其他家庭成员更多的法律义务。家庭内部成员的犯罪,往往将视为整个家族的犯罪,连坐制度也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物。而这也进一步的强化了家长在家族中的权威和支配地位。

又如古法在确定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时,对于发生在具体特定伦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确定了特殊的处理办法。《唐律疏议•盗贼》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但对于行为人不得依照一般盗窃罪处理,而应在普通盗窃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

再如,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绝对禁止以幼犯长、以卑犯尊。可又有例外。《斗讼律》(总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他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讼”。就算是有折伤对方尊长者也可减刑处理,但又规定:如果是曾祖父母殴击祖父母、父母、子孙就不得实行反击,“止可解援,不得殴之”,否则按“常律”论处。法律中的正当防卫本来是以合适之手段对于他人给予自己人身权的侵犯所实施的一种救济行为。可基于“礼有等差”的封建伦理原则,法与礼的冲突又一次出现。而法律进一步退让的结果是:唐律以封建伦理为立法基础,防卫对象的规定完全服从亲疏、尊卑之序,对于尊亲属对别人或对自己的不法侵害都没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整个封建法制中,特权制度随处可见,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都是对皇亲、国戚、贵族、官僚及其近亲属的保护。而这种保护往往不基于财产而基于身份,这实质上是对法治的无礼践踏。

可是,当礼、情、尊、长、特权等一系列出于家庭本位、身份本位的制度将法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剥削和侮辱之后,封建古法有通过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不道、不孝、不义、不睦、内乱这“十恶”否决一切特权,有强制力来捍卫自身的尊严。在封建特权制度下,情法相互退让,相互回避,在冲突中实现统一。

宗族内部犯罪之情法冲突与统一

唐律乃一部集大成之封建法律,其确立的法制思想中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唐律疏议》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十分严谨细致,而往往用语宽泛,可谓之疏而不漏。可是当某些犯罪行为发生在宗族内部时,由于亲权者和被害者同为尊长时即会造成法律与亲情两者的优先请求权问题。在上段论述中有关夫祖受侵害的防卫的规定中,若是这种斗殴发生于近亲之间,远亲之间,近亲与远亲之间往往会带来种.种道义与法律的冲突。导致卑幼者在正当维护自己尊长权益的行为中处于情法矛盾之两难境地。

又有唐律中规定,对于预先已知的来奸者进行杀伤,也可以作为正当防卫而不受处罚。疏文以“问答”举例说:“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答曰: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知犯,亦为罪人。”但是如果是尊亲来奸幼妻,是否适用于正当防卫论呢?内乱者疏议曰:“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而这是否又成其为内乱呢?儿子是以十恶相告还是以同居相为隐?是以幼犯长还是正当防卫呢?如果儿子对尊长的这类淫乱行为无权过问的话,是否又会将整个封建法制与伦理道德引向另一个极端呢?

进一步我们可以来探究唐律中一项维护家族血统团结的法律通例-------同居有罪相为隐。在相为隐的范围上唐代超过了汉代的“亲亲相匿”的原则。《名例律》第四十六条规定,唐代相隐的范围为“同居”。所谓“同居”,疏文:“谓同财而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总的来说就是家庭内部有人犯罪,其他成员可以向官府隐匿其罪行,甚至可以向其透漏消息,使其逃逸,以免法律制裁。对子孙来说,为亲者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子孙不得告其尊长。《斗讼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为这既违反了“同居相为隐”的原则,又犯了《名例律》“十恶”中的“不孝”之罪。可是问题在于,在子孙告发父祖的情况下,被告发的父祖应如何处理?从法理上讲,如果举报情况属实应该定刑量罪,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唐律规定,被告之父祖,则不论所告是否属实,均作自首而免于处罚。这种有悖于常理的法律制度的依据在于让子孙在父祖犯罪的情况下,能够以极端的方式舍身救父祖,以自己犯罪受罚为代价换取父祖的免于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亲情的避让,并以一种比较有悖常理的和比较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法律自身而言,则是以一种曲折的方式,适用罪有所罚的原则,在形式上保持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某些自然主义特征,即一命一罪。

复仇观之情法冲突于统一

在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解决矛盾的办法或者是法就于情,或者是情让于法。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发生冲突的法律关系与伦理关系有时常常出现难分仲伯的状况,他们二者往往体现的政治、伦理准则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受到大体相同的重视。在一定的情况下法就于情或情让于法都会导致对社会家庭伦理道德的不良结果,这种矛盾往往属于情法矛盾最根本最尖锐之矛盾,也是中华法系两大支柱理论礼与法之间最为交叉与模糊的地带。而这种矛盾在现实社会中突出体现为古代法对复仇观的认识。

“父母之愁,不共戴天”。血亲复仇,原本是人类的一项权利,也是义务,人类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这种复仇权仍然存在。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新的生产关系也在国家、家庭与个人之间形成。国家在进步过程中逐步将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权利收归中央。可是在重伦理重宗法的中国社会,政府对于血亲复仇从允许到限制再到禁止的这一历史过程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我们可以看到唐律中对其国家司法审判制度的规定总的来说体现的是一个“慎杀”的基本原则。唐代的法律规定,凡是死刑的案件统统都要经过层层审校,最终由皇帝批准方可予以执行。唐代还提出了会审制度,即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这一些制度都集中反映了唐代各项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备。可是对于复仇的禁止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阻力。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想加强中央集权,加强法的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禁止在民间实行复仇之行为;另一方面,这又与唐代重礼法重伦理的基本思想相悖。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对于血亲复仇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谏官陈子昂认为:一方面,对复仇人的杀人行为依法定罪量刑,处以死刑;另一方面,对其舍身尽孝之行为据情据礼加以表彰,为其立碑设匾,旌表其门。而礼部员外侍郎柳宗元却反对陈子昂的观点,他认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违法则不得旌表其门,因为它同时不和经义;符合经义则不得处以刑罚,因为它不违反法律。柳宗元提出应严格限定“仇”的含义,通过排除对与法律发生直接冲突的那部分复仇行为的合“理”性,实现法律与亲情,与礼的统一。

唐律在解决其情法冲突的时候,以相互避让的方式表现为移乡避仇制止。《唐律疏议•盗贼》篇规定,杀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杀者家中尚有近亲属,为执行赦令,又防止仇杀,被赦者不得返居故乡,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户。空间上的距离一则可以淡化仇情,二来给复仇带来难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有移乡避仇的规定,并不是说被杀者的子孙或其他亲属有权杀遇赦回乡的杀人者。法律一方面采用回避一方面仍然禁止,用双重规定来防止仇杀的恶性循环。

主题晚会演讲稿3

各位同学:

今天我想和大家谈四个问题,叫做“每天四问”。

第一问,自己的身体有没有进步?有,进步了多少?为什么要这样问?因为健康是生命之本,有了健康的身体,我们才有本钱去寻求幸福,实现崇高的理想。否则,一切都将是空的。健康的身体,离不开自觉持久的锻炼,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生活和作息。希望你们从小树立“健康第一”的观点,筑起“科学的健康堡垒”。

第二问,自己的学问有没有进步?有,进步了多少?为什么要这样问?因为“学问是一切前进活力的源泉”。我们是学生,求知是我们的主要任务,有了学问,将来才能更好的造福于社会。要想自己的学问有进步,就要专心致志,就要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力。要认准目标,钻进去,展开来。这样,我们就能够达到胜利的彼岸。

第三问,自己担任的工作有没有进步?有,进步了多少?为什么要这样问?因为工作的的好坏对我们今天和未来都有很大的影响。在学校和班集体中,你们多多少少都承担着一些工作,如值日、值勤、班级和学校的管理等等。这些工作虽然都是一些小事,却能培养我们的责任心,锻炼我们的办事能力,是我们将来步入社会做大事的基础。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手上的每一件事情,这也是一种学习,一种和听课、读书、作业同样重要的学习。

第四问,自己的道德有没有进步?有,进步了多少?为什么要这样问?因为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坏,即使你有一些学问和本领,也不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需要每个人既要讲究“公德”,也要讲究“私德”,要“建筑人格长城”。我们到学校里来,除了要学习文化知识,更要紧的是要学习做人,学习做“真人”。

以上我谈的就是“每天四问”。如果我们每天都这样问问自己,这样地激励和鞭策自己 ,我们就一定能在身体健康、学问进修、工作效能、道德品格各方面有长足的进步。

主题晚会演讲稿4

中国人注重礼节,尤其是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孝。孝本身就是一个结合,上半部分是“老”的上半部分,代表长辈,以示长辈为先;下半部分是“子”,代表晚辈,以示晚辈为后。只是一个,便体现出孝德感恩有多么重要了。

记得八岁那一年,我中午回来后,一时兴起,跑到厨房准备把早上还没洗的碗洗了,帮老妈分担一些负担。正兴致勃勃的干着活,我突然听到了一阵钥匙开门声,便稍微擦了擦手,跑到客厅。老妈刚刚回来,看到我跑出来,笑道:“跑厨房去干嘛?我还寻思怎么鞋在这里,人没了。”“我去厨房洗碗了,早晨不是没洗碗吗?我还想等洗完碗再看看有没有菜了,好让你们买菜,就不用再跑一趟了。结果碗还没洗完,你就回来了。”我刚说完,老妈就大呼小叫了起来。“是吗?哇,你太棒了!都知道帮妈妈做家务啦!”老妈一脸兴奋的说,好像发现了什么宝贝似的。我听了老妈的话,本以为只是几句夸奖,但后来在老妈的日志里看到了这件事,才发现,我们的一丝进步,对父母来说,都是宝贵的。

感恩、尽孝并不需要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因为它们和爱一样,本来就是在生活中,在去做、去想、去感悟时,油然而生的一种情感。“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这是脍炙人口的谚语,却也能从中看出,感恩,只需要你的一点爱、一点关怀、一份真情,就能打动别人。被打动的,最先就是父母。

父母是世界上最关怀你的人,也是你最值得感恩的人。“孝”最初就是来自于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世界上的孝有很多,甚至有成千上万种,但只有父母对孩子的爱才是最无私、最无悔、最伟大的。孟郊写过一首诗,便是名闻天下的《游子吟》,这是一首表达了她与母亲之间深深的爱的诗:“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知恩图报,何况还是生育之恩。我们的一切,自己创造的并没有多少,几乎都是别人给予的,不求回报给予的。因此,我们懂得了回报。

做一个人,最要懂得就是孝德感恩。因为,人做的最崇高的的事情莫过于行孝,最纯洁的想法就是感恩。一个人有了孝,就有了仁爱之心,明白了仁爱,就懂得了感恩;有了感恩之心,才能以敬仰之心对待事物;有了敬仰之心,做事就会专心,而专心会让你有有智慧之心;有了智慧之心,与人交往就会知道诚信。人有五大美德:仁、义、礼、智、信。这些优良品德都是由孝心而来的。这让我们明白,要做一个孝德感恩的人。所以,我们要找到感恩的正解,就要心存感恩,这样人活着有所作为。

中国是一个非常讲究“孝”的国家,是一个很注重孝道的民族。古代的圣贤没有一个不教导人要孝敬父母的,没有一个不是自己去尽孝道的。让我们传承他们伟大的思想和行动,做一个懂“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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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典的演讲,留下的精彩不是一时的,是永久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是关于主题晚会演讲稿,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你们。主题晚会演讲稿1取之不竭的智慧之源——国学经典当中华文化开始摆脱弱势文化形象,挺直胸膛再次走向世界的时候,国人对自己的传统文化便有了新的自尊与自信;当国人下定决心“走自己的路”的时候,对本民族文化又有了新的选择和期待;当国人再度用新的眼光打量中华传统文化的时候,赫然发现它竟是一个用之不劲取之不竭的智慧之源,这就是——国学经典! 尊敬的老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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